关于新中国的政治伦理
奚明强
【关键词】政治伦理;政党法;政党制度
【全文】
新中国的政治伦理问题,指的是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共同纲领》和历届《
宪法》序言的表述,这本来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但从2006年国家体改委杏林山庄会议上贺卫方首开先河,到2008年美国中情局指导的自由派《08宪章》明确提出,再到2009年有不明身份人士假托“万里”之名再次强调——所谓中国共产党“没有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新中国“没有一部《政党法》”,所以中国共产党是非法组织,新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制度”。
我认为这样的观点就算不是别有用心,也绝对是缺乏常识的。
首先是这样的观点在逻辑上就是混乱的。
第一、因为中国共产党“没有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所以是非法组织;
第二、因为新中国“没有一部《政党法》”,所以“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制度”;
第三、因为新中国“没有一部《政党法》”,所以中国共产党“没有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因为新中国“没有一部《政党法》”,所以中国共产党是非法组织。
结论:就是中国共产党没有遵守一部不存在的法律,所以是非法组织。
这个结论正确与否,想来毋庸置疑了。
其次,认为“没有一部《政党法》”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制度”,是缺乏政治学常识的。
我认为,有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制度”,关键在于有没有民众的授权。政党作为民众政治代理人存在的合法性在于民众的授权,这是现代政党有异于“结党营私”与“党同伐异”之“朋党”的区别。
民众的授权与否,标志性地表现于在政权的选举活动中对政党的授权——民众选举哪一个政党的候选人就是对哪一个政党的授权。
新中国的选举活动,无论在《选举法》之前还是之后,不仅规范、保障、还有促进了民众对政党的授权活动,保障了民众选举哪一个政党的权利,并且明确设立了民众否决政党的权利——即低于法定投票人数的选举活动无效,这就是民众否决政党的弃权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