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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立法新论

  

  (2)对扭送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与救济


  

  扭送是具有强制性的,对未犯罪或者被错误追究的扭送对象来说,这种强制又是以牺牲其人身自由和其他权益为代价的,但即使是犯了罪的人,他的合法权益仍然要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为防止侵犯扭送对象的权利,立法应许可扭送对象采取一些措施,对自己的权利进救济:扭送对象可以进行申辩,对于公民的错误扭送可以及时澄清可以要求送往司法机关处理,防止扭送主体非法拘禁、滥用私刑扭送主体主观存在过错造成侵权时,扭送对象可以要求扭送主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被公安、司法机关错误处理,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2.由扭送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


  

  首先要正确处理扭送不当造成侵权应承担的责任的问题。因扭送而侵权的情况基本有两种:一种是无过错侵权,另一种是过错侵权。对前者一般按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后者,这又有多种情况,如避险过当、防卫过当。对主观上有故意的过错的,因其行为性质发生质变,实际上已对社会不利,已不符合扭送的价值要求,则该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对于主观上存在过失的则应对其见义勇为实施扭送的方面该保护的保护,该奖励的奖励,对其侵权方面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但在刑事责任方面应将扭送作为特别的从轻情节。这样无论对扭送主体还是被侵权人都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其次要对扭送制度中有关机关的责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些机构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医疗机构等。具体可以规定:


  

  对扭送对象不及时处理或相互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扭送人员的有关情况应该保密而不保密,对需要保护的扭送主体及其亲属未采取措施予以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对负伤的实施扭送的公民应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或拖延。如有条件抢救治疗而故意推诿或拖延救治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贪污、挪用扭送专项基金及其受益,尚不构成犯罪,由其主管部门或监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相关机关可以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作者简介】
宋世杰,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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