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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立法新论

扭送立法新论


宋世杰


【摘要】扭送是指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强行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它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做斗争的一种权利,是见义勇为的一种类型。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扭送制度的规定太过原则和抽象,没有明确扭送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关扭送主体及对象的权利保障机制也不够完善。在社会实践中,扭送也存在被滥用或运用不够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扭送制度进行专门立法,制定统一的全国性的规范扭送制度的《扭送条例》,使扭送有法可依,充分保障扭送主体及扭送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控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伸张正义,压制邪念。
【关键词】扭送;立法
【全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况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这是我国法律对扭送的规定。但是,在理论界对于扭送的研究十分薄弱,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在实施扭送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不利于实现控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因此对于扭送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一、扭送的概念


  

  从刑事诉讼法6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扭送是指: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强行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1][1]P160这一表述基本反映了扭送的内涵,但没有全部把握其特征。


  

  正确理解扭送的概念,还应当把握扭送的以下特点并进行分析: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首先,从“扭送”的词义可以推断出扭是一种送的方式,带有迫使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但公民只有首先控制住扭送对象才能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这当然不是扭送对象自愿的,即迫于某种形势、迫于扭送主体行为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存在来自于社会、群众的压力和法律的权威,从而在精神上迫使扭送对象随同扭送主体一起去司法机关。所以它不同于司法人员的执法有特定身份和权力做后盾,也就具有法定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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