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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包装设计的法律保护

  
  商品包装设计的商标法保护涉及到显著性及第二含义的认定。笔者认为,在商标法修改后,立体商标保护必然是即将面对的现实,用立体商标来保护商品包装设计是理想的选择。

  
  (二)商品包装设计与外观设计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较为特殊。作为一种发明,它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作为某种美学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当它在市场上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后,又可以作为商标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作为商品外观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外观设计可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但商品包装、装潢只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6] 商品包装是包装商品的工具,商品装潢是美化商品的要素,两者都不是商品的构成部分,与外观设计有明显的区别,因此不能获得外观设计那么多的保护途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商品装潢含有商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在商品上附加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也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7]反过来,具有商品外观设计条件的商品装潢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受其保护。

  
  (三)商品包装设计与立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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