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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包装设计的法律保护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商品包装设计问题的处理

  
  仿冒商品包装、装潢行为的实质是仿冒者未经允许利用他人商业信誉的一种“搭便车”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对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只限于知名商品,且只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使得司法实践过程中,不能有效的保护商品包装设计权利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正常秩序的维护。下面笔者从一个案例出发来探讨这一问题。

  
  原告广州丝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下称“美涛”案)是一起涉及商品包装装潢设计侵权的案件。原告丝宝公司发现被告倩芬公司包装装潢在色彩运用、文字和图案的设计布局、整体风格等方面与原告“MaeStro 美涛”第三代新品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认为这种极为近似的产品包装装潢足以使消费者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因此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被告倩芬公司辩称被控的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为其自己所设计,原告主张的包装装潢不是原告所特有的。[3]经过对公证处公证的材料对比发现,被告生产和销售的美发产品的包装和装潢涉嫌模仿原告相关产品的色彩运用;在文字设计布局上,被告涉案商品上半部分为艺术体的“MINGtao名涛”商标,其中字母“M”采用与原告商标一样的大写美化字体,并在同样的位置添加与原告商标一样的字母“S”作为伪饰,中文字“名涛”与原告商标一样也含有“涛”字;中部的产品性能描述与原告商标完全一样;底部产品名称的设计布局与原告商标一样。从整体风格上看,被告涉案商品的包装与原告相关产品极为近似。

  
  该案原告诉由有两个: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因高院的批复下达时间有间隔,先行审理的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从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这一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在审理此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原告涉案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是一个关键性的间题。因此必然涉及到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在知名商品认定之前,原告商品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是不确定的。而商标侵权纠纷的结果对于原告来说显然更是难以确定,因为正如笔者之前所述,目前商品包装设计只能依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还没有赋予商品包装设计商标法保护的途径,如立体商标等。因此,仅仅因被告包装设计上有一个“涛”字就认定其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极小,这也给司法实践中的侵权认定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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