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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包装设计的法律保护

  
  从上述两部法律、法规来看,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1)仿冒行为所仿冒的是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及装潢;(2)仿冒行为所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及装潢是该知名商品所特有的;(3)此种仿冒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在认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这一问题上,《若干规定》有明确的规定。首先何为知名商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但《若干规定》三条第一款对知名商品作出了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针对该定义,《若干规定》四条第一款作出了如下补充:“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都可认定为知名商品。”从《若干规定》给知名商品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认定知名商品需具备以下条件:(1)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2)为相类公众所知悉;或者,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即知名商品反推原则。其次,何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据《若干规定》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非通用性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装演不是该类商品共同使用的;显著的区别性是指一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自己命名或设计的,或依合法程序受让得来的,且此商品名称、包装与装潢与已存在的同类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演有明显的不同与区别。

  
  从上面论述来看,我国对商品包装、装潢等包装设计的立法保护有两点不足:一是限于对知名商品的保护,这对那些刚刚创牌和投入生产,而其产品的包装、装潢的设计又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的权利人,因其产品的包装、装潢显著性极强,产品有可能是潜在的知名商品,但是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二是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条保护途径,在权力者主张权利之前其权利没有得到任何确认,这显然与当前仿冒包装设计行为频繁的现状以及保护商品包装设计、维护市场秩序的需求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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