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包装设计的法律保护
商焱明
【摘要】商品包装设计已经成为商品销售过程中的重要因素,既有智力成果的特点,又有财产价值的性质,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属性,其权利应受到充分的保护。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行为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不宜限于知名商品,应该加强保护力度。另外,商品包装、装潢一旦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后,应该获得
商标法的保护。商品包装设计不同于外观设计,立体商标保护是其理想选择。
【关键词】包装设计;外观设计;知名商品;立体商标
【全文】
商品的包装设计包括商品包装和商品装潢。商品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1],如袋子、罐子、盒子、箱子、瓶子等。商品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2]。商品包装、装潢与商标一样,是企业文化的形象和积累,能够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既有智力成果的特点,又有财产价值的性质,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我国立法对商品包装设计问题的规定
根据我国1993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995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
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第
二条规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若干规定》还给出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概念的界定,并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则和处罚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