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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国家股份合作社的本质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合作社的股票与公司发行的股票有所不同。某个企业如果效益很好,则购买其股票的人数就会增加,如果这个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它发行的股票数是既定的,购买人数的增多将引起股票价格的上涨,公司股票也就因具有资本的投资价值而成为交易对象;而如果这个企业是合作社,由于“门户开放”原则要求它对社员只有“质”的要求,而无“量”的限制。当更多的人购买其股票时,它可以继续大量发行股票,而且它的面值也是固定的。因此,合作社的股票因不具有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价值而不会成为投机及交易的对象。


  

  由此可见,股份合作社仅仅是通过对股份公司股票的改造,使自己扩大了集资的范围。如果以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来衡量,就可以发现股份合作社仍然严格遵守着合作社原则。进一步而言,股份合作社的产生,虽然是传统的合作制原则修订的结果,但此种修订并不是对传统的合作制原则的否定,股份合作社仍然是合作社性质的。


  

  其一,股份合作社没有改变社员“自愿参加”的原则。凡是符合社员条件的人只要购买一股“普通股”就可以成为社员。


  

  其二,股份合作社仍坚持实行“民主管理”原则。只有合作社社员才有参加合作社管理的权利,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在合作社决策时坚持“一人一票”制。尽管在有些情况下,大户社员视交易量可以得到一个或更多的额外投票权,但为了保障投票的公平,社员额外的投票权常常是有数量限制的,这就为合作社全体社员的民主管理提供了保障。如德国在1973年修改后的《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对于给予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以特殊资助的社员)也可适当增加票数,但最多不得超过3票。而且,一人多票制只适用于简单多数表决制,即当实行质量多数表决制的事务进行表决时,平时享有多票表决权的社员也只享有一票;[7]美国许多州的合作社法虽规定一个普通社员的选票不得多于一票,但在他拥有许多股时,可以对其拥有的票数做适当调整。1979年,美国农业部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全国有92.6%的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只有7.4%的合作社实行一人多票。美国学界通常认为,一人投票权份额最多不能超过20%,有的认为应当限定为3%或5%,有的认为最多不能超过5票或10票。[8]至于拥有“优先股”的非合作社社员,并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自不享有投票权。这就确定了股份合作社仍是一种互助性组织,保证了合作社集中精力为社员服务,而不是出于为外来投资者赚取利润或其他目的。


  

  其三,股份合作社亦坚持盈余按交易额分配制度。股份合作社的盈余在扣除了必要的提留和优先股的红利以后,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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