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合作社的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早期的合作社规模小,又要贯彻社员独立自主的原则,因此合作社历来由社员自己管理,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相结合的原则。但是随着合作规模的扩大,这种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合作社发展的需要了。例如,过去为了体现社员之间的平等地位,普遍实行“一人一票”制。但是随着合作社的发展,一个合作社内既有个人社员,也有基层社社员,而在个人社员之间,特别是基层社社员和个人社员之间投入合作社的资金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继续坚持“一人一票”制的原则就有失“公平”了。此外,合作社的重大事宜统由民主决定,这种决策系统往往造成决策慢、效率低,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现代市场竞争的需要。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西方发达国家首先突破了合作社只能向自己的社员集资的规定,把股份制引入了合作社,除了向社员筹集部分资金以外,合作社还采用股份制向社会募集资金。这是因为股份制的最大优点是,它的集资范围广,数额大,可以满足现代化生产对巨额资本的需求。人们对股份制加以适当的改造以后,用来为合作社筹集资金,从而出现了合作制中的股份化倾向,即出现了所谓的“股份合作社”(stock-coop-erative)。[4]目前,在西方国家这种合作社已经相当普遍。在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中,大约有80%的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社”。[5]
二、股份合作社的本质
西方国家的所谓股份合作社,就是把股份公司的集资方式引进合作社,从而使合作社突破了传统的集资方法,以筹集到更多的资本,满足现代合作社经营的需要。但鉴于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的本质区别,合作社在引进股份公司的集资方式时又不得不对其进行适当的改造。西方国家的具体做法是:股份合作社把股份公司的“普通股”改造成为相当于传统合作社的“社员股金”或“入社费”,即合作社的普通股只能出售给具有成为合作社社员资格的人,并且每人只许购买一股。凡是持有此种股票的人就是合作社的社员,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非得到董事会同意,这种股票不能转让和买卖。同时,还把股份公司的“优先股”改造成为相当于合作社的“资本股金”。这种股票在票面上印有面额和固定红利率,但是它的红利率最高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这种股票除了一部分出售给社员以外,多数出售给与合作社有业务往来的个人、企业和集团。并且在征得合作社同意以后,这种股票也可以出售和转让。凡是持有此种股票的人不是合作社的正式社员,他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在年终取得红利的权利。此种股票又分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前者指合作社亏本不能支付红利时,当年的红利可以在下一盈余年度优先支付;后者指上一年度因亏本而未支付的红利,下一盈余年度不再补付。为了吸引人们更多地向合作社投资,多数国家的股份合作社采用发行累积优先股票。有些国家的合作社也利用这种股票来代替现金支付一部分惠顾退还金。1922年,美国制定了被誉为“合作社大宪章”的《帕尔·沃尔斯太德法》,它对农业股份合作社的性质进行了如下界定:(1)合作社的社员必须是生产者;合作社的经营目的在于满足社员的某种需要,因此与社员的关系必须是互利的。(2)任何社员,不论其股份多寡,通常只能有一票的表决权;在没有实行一人一票的合作社,按股分红时,最大的股东分红比例不得超过合作社股票总面值的8%。 (3)合作社每年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额。[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