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后期,随着合作运动的世界性发展,现代合作运动的先驱们企图在合作社组织体系及运行方式方面寻找一个共同适用的准则,其主要动因是为处于困境的居民群体创造一个摆脱无知、被剥削、被奴役及在无约束竞争条件下,免受大规模经济排挤的生存环境。1895年于英国伦敦成立的国际合作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简称ICA)以罗须代尔公平先锋合作社在章程中拟订的若干组织和经营方面的条款(简称罗须代尔原则)为基础,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制定出了适合各种合作社的“合作制原则”:入社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重视教育;恪守中立。国际合作联盟在1934年召开的国际合作联盟代表大会上,对罗须代尔合作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在1937年召开的国际合作联盟代表大会上正式作出决定,将罗须代尔合作原则归纳为以下7项:门户开放(人社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按交易额分配盈余;股金利息应受限制;对政治和宗教保持中立;现金交易;促进社员教育。此外,还附有了4个项目:只对社员交易;社员人社是自愿的;照时价或市场价交易;创立不可分的社有财产。国际合作联盟的决议认为,一个理想的合作社应当遵守上述7项原则,但一个经济组织如果能够实施这7项原则中顺序在前的那4项原则,就可以认为是合作社了。
进入20世纪中后期,世界合作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从合作领域来说,已由单一的消费领域的合作,扩展到农业、工业、金融、住房、医疗、保险等各个领域的合作;从地域分布来看,合作事业从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扩展到经济落后的国家或地区。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的需要,国际合作联盟对罗须代尔原则进行了多次修订。1995年9月,国际合作联盟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第31届大会,庆祝该联盟成立100周年时,对合作社进行了定义:合作社乃是社员共同所有及民主管理的企业体,也是社员为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之需求与欲望,而自愿结合之自治团体。合作社是以自助、自我负责、平等、公正、团结之价值为基础,社员承袭创立者之传统,秉持公正、公开对社员责任及关怀他人之伦理价值为信念。会上产生并通过了新的合作制原则,将合作原则扩张为7项:(1)自愿与公开的社员制。合作社乃自愿之组织,凡能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并愿承担社员责任的,均可人社,不受性别、人种、政治以及宗教的歧视。(2)社员的民主管理。合作社是由积极参与决策和决定的社员自行管理的民主组织,单位合作社社员有一人一票平等决策权。(3)社员的经济参与。社员公正地贡献合作社资本,并进行民主管理,合作社资本至少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社员为人社所出的资金,即使有所补偿,也应有限制。社员分配盈余的方式,可按照所设定的目的,选择实施;同时为发展合作社,尽可能拨出一部分不分配的准备金,节余部分按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4)自治与自立。合作社是社员管理与自助的组织。即使与政府机关及其他组织有所协定,或从外部引进资本,合作社仍然应保证社员的民主管理,维持合作社的自治。(5)教育、训练与宣传。为有效奉献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对其社员、管理人员、经营者及职工提供教育和训练,对一般大众,特别是年轻人宣传合作社的性质与优点。(6)社间合作。通过地方性、全国性、地域性及国际性的合作社间的合作,使合作社为其社员提供最佳服务,并强化合作社运动。(7)关心社区。合作社经社员决议,为社区的持续发展而努力,并举办有益社区的各种活动。这条新增加的原则,使合作社超越了单纯的经济组织概念,已将其功能扩张到教育、社会、伦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