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对被害人已死亡、神志不清,或者因案发时的恐惧以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陈述被害经过的案件,在审查被告人前后供述时,要着重从其他证据认定的客观事实来印证被告人供述的真伪。最有效的判断方法,是将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技术鉴定结论进行比对,被告人的真实供述将符合现场遗留的痕迹,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真实供述将与犯罪后果形成因果关系。
第三、要审查被告人的翻供的证据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是否能够印证。
第四、要审查被告人的最初供述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是否能够印证。
第五、要通过政法机关真实地了解被告人供述和翻供的客观环境,被告人的相互矛盾的供述是否存在外部作用。
综上,如果被告人的最初供述与本案的其他证据能够相印证,那么被告人的最初供述应当视为真实的。相反,被告人最初的供述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矛盾,而翻供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被告人翻供的供述就是可信的。如果被告人的最初供述和翻供均无法与其它证据相印证,那么,该被告人自相矛盾的供述就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六、对瑕疵证据的处理原则
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瑕疵证据概念的界定比较模糊,存在非法证据、违法证据及瑕疵证据等不同的提法。非法证据和违法证据指向的是不符合合法的来源和形式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包括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收集主体不合法、收集程序或方法不合法等四种类型。那么瑕疵证据的概念与非法证据、违法证据的概念是并列关系,还是包涵关系呢,学术界没有一个通说。笔者认为瑕疵证据的提法应有别于非法证据和违法证据,其指向应是证据的微小缺陷,只有仅存在微小缺陷的证据才可以称之为瑕疵证据。
从追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保案件质量的原则出发,对非法证据及违法证据的效力应持否定的态度。对于此类证据只能作为案件的线索,对已由充分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起到一个辅助证实的作用,或者依据此类证据以合法程序调取其它证据。
对于瑕疵证据的处理原则应区别于非法证据和违法证据。对这一问题探讨如下:
首先,要对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违法证据进行界定,二者之前很难寻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和具体区分标准,只能根据案件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总的来说,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