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几种情况
进入审判环节的刑事案件,由于案件个体差异,以及个别案件在侦查阶段存在着侦查手段及侦查方向等方面的瑕疵,决定了刑事案件千案千情。在对定案证据综合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会遇到多种表现形式,下面就几种常见的情况进行探讨。
(一)依据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对证据的综合审查。由于案情的特殊性,有些案件直接证据在侦查环节无法提取,或者提取不利。在综合审查此类案件的证据过程中,要掌握好间接证据的运用,在实践中,运用好间接证据的判断、推理,往往可以达到几个间接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明力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的效果。笔者认为对间接证据的分析判断,要掌握以下几点。一是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组成证据链条,足够数量的间接证据之间必须互相衔接、互相印证、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不能间断的证据锁链,不能遗漏任何环节。二是要着重审查各间接证据的一致性。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互相一致,不允许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现象。三是排除其他各种可能性,确认结论是唯一的。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且这个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四是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践中,注意防止两个倾向。既要防止没有口供等直接证据不敢定案的倾向,又要避免匆忙定案的倾向。在间接证据不充分,不确实的情况下不能草率定案,以免造成错案。但在大量的间接证据已经具备“充分确实”的要求,并足以排除其他各可能性,能够证实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因被告人不供述而不敢结案。
(二)对被告人翻供的案件的证据审查
有些案件被告人在公安环节供认犯罪事实,但进入起诉和审判环节推翻以前的供述,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在近几年被告人翻供的情况有上升的趋势。对于被告人的翻供,在审判实践中要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翻供的事实进行认真审查,不能对被告人的翻供一棒子打死,作无原则的否定。对被告人翻供的审查,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第一,被害人能够陈述被害经过的案件,要审查被告人前后供述的内容与被害人的陈述是否能够印证,如果被告人在公安环节供述的犯罪情节与被害人陈述的一致,并能与其他客观证据相印证,对被告人前期有罪供述可以认定,对翻供的事实予以排除。反之,就要认真核查翻供事实,能够与其他证据印证的依法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