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证据审查离不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待定证据只有具备了证据的三个基本要素才能据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一)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我们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首先要对据以定案的证据个体进行审查、判断,确定个体证据的可采信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体证据的判断要以证据的三个基本要素为标准。具体的说:1、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无论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还是证据的表现形式,都必须合法,否则只能作为一般的证明材料,对认定案件事实起辅助作用,而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2、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要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有关,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特定的证明对象有关,如果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是涉案罪名所指向的实体法或程序法所调整的事实,就没有相关性。4、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如果未在法庭上出示、宣读、辩认、质证和辩论,就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的基本方法有:
第一、矛盾分析法。定案的若干证据必须达到个体证据自身一致,证据之间相互一致,证据与案件事实一致。如果在审查中发现某个证据材料本身存在矛盾,无法排除,那么该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排除矛盾,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是真实证据,否则必须排除。如果发现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矛盾,就说明其中有不实证据,不能据此对案件事实做出结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控辩双方往往找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举示,无论是控方证据还是辩方证据,我们都不能随意地拿来使用,更不能毫无理由的不予采信。我们要不厌其烦地仔细甄别,发现证据本身是否有矛盾,待定证据与已查实的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已知的事实是否有矛盾,然后做出采信与否的决定。
第二,运用综合方法审查判断证据。把案内的各种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研究,加以对照审查,是审查判断证据的重要方法。由于各种证据只从它本身来审查,难以判明真伪和确定其证明作用,但是把案内各种证据材料联系起来,综合分析、对照、研究、鉴别,就能判明真伪,作出正确的结论。如果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是协调一致的,没有矛盾,就可以确定其真实性,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需要进一步分析,补充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