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
陶红;郑延薇
【全文】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决定刑事案件能否办成铁案的关键。可以说,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是刑事司法的灵魂,真实再现案件事实,是确保案件质量的根本保证。从确保案件质量、追求司法公正的大前提出发,如何通过审查刑事证据、处理瑕疵证据,从而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已成为当前刑事审判亟待探讨和规范的命题。
一、审查刑事证据、处理瑕疵证据的基本原则
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有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辩证说法。法律事实是依据现有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民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所追求的就是法律事实的认定,这是由民事审判调整民商事法律权益的业务性质决定的,诉讼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刑事审判所追求的应该是客观事实,也就是事实真象,如果公诉人或被告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责任,就会造成冤案或放纵犯罪的不可挽回的后果,给刑事审判事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一点来看,在审查刑事证据以及处理瑕疵证据的过程中,就要以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以尽力挖掘事实真象为出发点,将再现客观事实作为审查证据的基本原则。
二、审查刑事证据应具备的理念
司法公正落实到刑事审判中,就应该是“不枉不纵”,将刑事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因为绝大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是不可挽回的,不能逆转的,这就要求刑事法官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要慎之又慎,对刑事证据的审查要精准。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刑事审判法官应当树立以下证据理念:一是对于任何证据均应存有“质疑”的理念。任何待定证据均存在着不确定性,所有的定案证据均应排除合理怀疑,审查证据中去伪存真,精准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是对所有待定证据均应平等审查的理念。对于待定证据,无论它的来源和出处如何,都应平等地受到审查。法官应以无罪推定的原则,平等地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重控方证据,轻辩方证据,更不能先人为主,偏听偏信,以免定案事实出现偏差。三是证据形式不能决定证据的效力。对于专业机构出具的权威证据,如司法鉴定结论、行政部门的解释等,也要经过审查和质疑,不能因此类证据出自权威部门,就盖棺定论。
三、刑事证据的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