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个案件事实多个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的情形。实践中,同一案件事实可能会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于租赁期届满之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此案中,案件事实仅有一个,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不法占有。在法律关系主张方面,出租人既可以基于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又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在诉之声明方面,出租人既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又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其逾期使用租赁物的非法所得,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反租赁物的违约金责任。因此,本案的案件事实仅有一个,却可以同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主张和诉之声明。
(3)一个诉之声明多个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情形。实践中,也会存在多个案件事实共同指向同一诉之声明的案例。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关于某一批货物的买卖契约,乙因此必须支付给甲货款10,000元,之后,作为买受人的乙承诺支付10,000元的货款,并出具支票给甲。本案中,具有两个案件事实:一是买卖行为;一是票据行为。与这两个案件事实相对应的,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一是票据支付的法律关系。但是,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事实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都指向与同样的诉之声明,也就是10,000元的给付请求。
(4)一个法律关系多个案件事实和诉之声明的情形。例如:某男长期在外与某女同居,二人的同居事实前后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一是2006年6月至9月;一是2007年全年。某男的妻子无法忍受其丈夫与他人的同居事实,向其提出离婚的诉求。该案中,某女向法院所陈述的符合变更婚姻法律关系的同居事实,可以大致分为两个。并且,在该离婚案件中,某女既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又可以要求作为过错方的男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为两个不同的诉之声明。如此,本案就出现了一个法律关系多个案件事实和诉之声明的情形。
(二)三要素覆盖范围的经验考察
从逻辑的角度加以考虑,法律关系、案件事实和诉之声明三者之间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绝对的大小关系。但是,从生活经验和司法经验的角度加以考量,情况则并非如此。
1.案件事实的不可分性。为了充分有力地支持自身的主张,当事人起诉时,往往会将与本案所有有关联的案件事实和盘托出,不作任何保留。尤为重要的是,当事人是为了解决生活中所发生的纠纷而为起诉,因此,其提交给法院的案件事实,是其依据日常生活理念认为同属于“一事”的那些案件事实。在当事人眼中,所谓一个案件事实,就是指那些可以隶属于同一个案件的所有事实,反之,那些在同一案件不同时间段和不同空间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实,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并不足以构成一个案件事实。以这种生活中的“一事观”为指导,前述第二个案例中的买卖行为和票据行为不能够算是两个截然无关的案件事实,而是隶属同一个案件下的关联性事实。从生活的角度出发,这两个行为不应当被分开对待,否则就成为了两个碎片化的事实;这两个行为应当被视为一个具有整体性的案件事实,也即同属于一个案件所辖下的两个事实片段。同理,在前述的第三个离婚案件中,从生活的角度出发,也不应当将男方在不同时间段和第三者同居的事实进行区隔,而应当将它们视为整体上的“一事”,是同一个离婚案件下的不同事实片段,其在整体上仅仅构成一个案件事实。总之,一个完整案件事实的确定,不应是对生活事实的任意单位划分,而应是以案件为核心的生活事实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