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湾地区的纷争事实观
1.理论提出。1991年,在台湾民诉法研究会第41次研讨会上,台湾大学的邱联恭教授提出了诉讼标的相对论。该理论既允许原告选择以案件所涉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诉讼标的,又允许原告选择以案件的原因事实来确定诉讼标的。[10]这引发了台湾民诉法学界对诉讼标的理论的再次关注。
2.立法规定。2000年,台湾民诉法经历了一次重大修正,诉讼标的相对论被正式纳入民诉法中。这在立法中体现为第199-1条前款的规定:“依原告之声明及事实上之陈述,得主张数项法律关系,而其主张不明了或不完足者,审判长应晓谕其叙明或补充之。”该规定表面上类似于新诉讼标的理论的二分肢说,但实则大相径庭。依据二分肢说,原告可将包含在同一案件事实中的不同诉之声明分开起诉;依据该规定,原告经审判长阐明后,须将包含在同一案件事实中各法律关系下的不同诉之声明一次性起诉,这等于承认了案件事实的审判对象地位。[11]与此同时,该规定还淡化了旧诉讼标的理论所强调的实体法请求权基础,仅将其视为法律上攻击或防御的方法,属于法官必须阐明的对象。
3.纷争事实。尤为重要的是,邱联恭教授提出了纷争事实概念。在审判实务中,原告可能会提出数个事实,而任何一个事实均可独立支持原告的同一救济请求,如一个契约可以有数个解除事由等等。如此,存在着原告将数个事实分开起诉的可能性。邱联恭教授认为,此时可以当事人的纷争为出发点,将那些和纷争有牵连的数个事实集合为纷争事实,并将纷争事实本身视为一个诉讼标的,从而消除重复诉讼的隐患。。前述美国的自然事实观和欧共体的生活案件事实观在确定审判对象范围时,也不拘泥于单一的事实,和纷争事实观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二、诉讼标的三要素覆盖范围的比较
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是影响诉讼标的范围大小的三个最基本要素。纵观各国的各色诉讼标的理论,尚无一者可以跳出对上述三种因素的抉择与组合。在诉讼标的之理论丛林中,案件事实说之所以能够表现出一种大一统的趋势,是因为通常情形下案件事实总是能够划定出最大的诉讼标的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程序成本。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此三要素覆盖范围大小的考量,既是个逻辑问题,更是个经验问题。
(一)三要素覆盖范围的逻辑比较
1.逻辑的考量。
(1)要素个数多少与覆盖范围大小的关系。从逻辑的角度出发,决定诉讼标的之要素越多,其所划定的诉讼标的范围就越窄;而要素越少,则其所划定的诉讼标的范围就越宽。例如,新诉讼标的理论二分肢说是以案件事实和诉之声明来共同划定诉讼标的范围,而一分肢说仅是以诉之声明来划定诉讼标的范围,自然前者所确定的范围要比后者来得要窄。因此,欲尽可能地扩大诉讼标的之范围,则需尽可能减少用来确定诉讼标的范围之要素的数量。如此,采用单一的要素来确定诉讼标的范围的方法,自当成为首选的方案。如果不考虑生活的经验法则,那么,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此三者之间覆盖范围之间并无绝对的大小关系,相互之间的覆盖范围都有可能被对方所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