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
梁开斌
【摘要】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开始直接将案件事实列为审判对象。在诉讼标的三要素中,案件事实的覆盖范围要比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显得更为宽广。新旧诉讼标的理论虽各具特色,但依据这两种理论所划定的审判对象范围均存在着过窄的弊端。并且,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争鸣一直难以得出结论,这不利于民事审判实践的统一。以案件事实为审判对象,既符合中国法官的办案习惯,又有利于审判对象范围的最大化,可以终结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争鸣。
【关键词】诉讼标的;案件事实;法律关系
【全文】
在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上,没有一个理论问题可以像诉讼标的一样,给学者们带来如此巨大的困惑。多年以来,新旧[1]诉讼标的理论的支持者各执一端,相持不下。理论界的莫衷一是,几乎耗尽了实务界的关注热情。诉讼标的是民事审判中最核心的要素,直接关系到审判对象、审判方向和既判力范围等重要问题的解决。实务界对诉讼标的理论的轻慢,使得一些相互矛盾的做法得以安然潜伏。当新旧诉讼标的之争难分高下而令实务无所适从时,这场旷日持久的争鸣就急需终结。事实上,无论是在两大法系的最新发展趋势中,抑或是在中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都可以找到新旧诉讼标的理论这一学术公案的终结者。
一、案件事实说的大一统趋势
近年来,以案件事实来确定诉讼标的范围的方法,获得了两大法系民事审判实践的青睐,代表了诉讼标的理论的最新发展趋势。以案件事实来确定诉讼标的范围的方法,可以称之为案件事实说。
(一)英美法系的自然事实观
1.诉讼标的之翻译。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中,习惯于将大陆法系的诉讼标的概念与英美法系的sub-ject Matter一词相对应。诚然,无论在字面上还是在具体含义上,这种翻译方式均无可指责。但是,subjectMatter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并且,该词也没有像诉讼标的概念那般有着丰富的历史发展内涵。实际上,英美法系真正意义上的审判对象,是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claim),而其对诉讼请求范围(dimensions of claim)的讨论,方才更为接近大陆法系诉讼标的之含义。
2.美国诉讼请求范围确定方法的历史更迭。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诉讼请求范围的确定方法几经变迁:先有基本权利理论(primary rights theory)[2],其近似于旧诉讼标的理论;再有救济权理论(remedial rightstheory)[3],其近似于新诉讼标的理论的一分肢说;后续又有相同证据标准(same evidence test)[4],即以支持前后两诉的证据是否相同来判断两诉间的诉讼请求范围是否相同。如今的美国,则是采用自然事实观(trans-actional view)来判断前后诉的诉讼请求范围是否相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