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的限额赔偿与侵权赔偿
在海上运输损害赔偿中,限额赔偿的规定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旅客起诉侵权责任,并且能够证明海上运输营运者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是不是应当有所区别呢?如果不加区别,一律实行限额赔偿,在诉讼风险和诉讼利益的平衡上,是不是有失公允?而对于运营者无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予证明都承担一样的责任,也不公平。因此,如果受害旅客能够证明运营者具有过失,并且依照侵权责任起诉的,应当适用全部赔偿责任的规则,而不适用限额赔偿责任的规则,似乎更为合理。至于造成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由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应当全部赔偿,而不是限额赔偿。
四、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当协调无过错责任与限额赔偿之间的关系。
现行法律规定了部分限额赔偿规则,是有道理的,可惜并不是普遍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将无过错责任与限额赔偿对立起来,有限额规定的就限额赔偿,没有限额规定的就全部赔偿,并没有第三条路好走,不准许受害人进行选择。这样的做法是僵化的,是不符合侵权法的公平理念的。
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与限额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解决如下问题:
第一,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无论在其内部关系还是外部,造成自己的债权人损害还是造成合同之外的人的损害,都应当实行限额赔偿。在现行的限额赔偿规定中,几乎都是高度危险责任。对此,应当作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对待,不能由法官自行决定适用还是不适用。应当明确,对于其他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例如产品责任、其他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别规定中,也应当规定无过错责任请求权的赔偿范围上限,或者规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上限,例如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或者规定对特定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例如航空运输损害责任和铁路运输损害责任。对于地铁运营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当比照适用铁路运输的赔偿规定,实行限额赔偿责任。即使对合同外部的其他人的损害,凡属于无过错责任者都应当实行限额赔偿。
第二,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受害人能够证明加害人一方存在过失的,应当准许受害人一方请求全额赔偿。在诉讼中,对于受害人一方能够证明加害人存在过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实行过错责任的全部赔偿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在海上运输这样的场合,尽管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能够证明责任人一方具有过失,依照侵权法规定起诉的,也应当实行全部赔偿责任,准许受害人请求全部赔偿,并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