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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二)对限额赔偿规定的分析


  

  1.限额赔偿适用的场合


  

  在上述规定中,核损害的赔偿责任、铁路运输损害责任以及航空运输损害责任,都属于无过错责任范畴。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都属于第123条规定的内容,即高度危险作业中的放射性和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海上运输损害责任,《民法通则》没有做特别规定,应当认为这个规定是适用


  

  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损害赔偿,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违约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害的,受害人可依自己利益的考虑,选择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起诉。如果依照合同责任起诉,为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不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海上运输合同的债务人举证责任倒置,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按照侵权责任起诉,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比较复杂,我把它归纳为“一托四+双连带”,即一个一般条款,四个具体高度危险责任,还规定了两个连带责任。四个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是:核损害,航空器损害,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损害,高空高压地下挖掘和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两个连带责任是:遗失抛弃危险物损害,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在这些高度危险责任中,都可能适用限额赔偿。


  

  2.限额赔偿的具体类型


  

  上述法规、规章在规定限额赔偿的时候,使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规定企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如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3亿元和8亿元人民币的限额;二是对受害人个体的赔偿限额,例如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和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为个人15万元人民币和40万元人民币。


  

  3.限额赔偿适用的对象


  

  在上述规定中,限额赔偿规定适用的对象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合同当事人的损害,例如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上运输损害赔偿的限额赔偿,都是规定对旅客的损害适用,并没有包括运输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第二种是既包括企业内部的损害,也包括企业外部的损害,例如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后者的适用对象更为广泛,前者实际上只约束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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