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杨立新
【全文】
《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第一次确认高度危险责任适用限额赔偿规则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怎样理解和适用,颇值得研究,本文就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有无过错对于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关系重大
按照通说,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构成上不要求有过错的要件,也就是不问过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具备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就构成侵权责任。
这样的要求无疑是正确的。但这只是针对侵权责任构成而言;在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时候,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究竟有过错还是无过错,是不是和侵权责任构成一样,也采取“无所谓”的态度,采用同样的赔偿标准呢?
对此,我国司法实践真的就是采取这种“无所谓”的态度,无论加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失,都因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承担同样的赔偿责任,都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
这样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在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究竟有无过错对于确定赔偿责任范围并不是“无所谓”,而是“有所谓”。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加害人的过错对确定赔偿责任范围是有重大影响的, 它表明的是法律对加害人行为的谴责程度。在无过错责任场合,无过错责任原则仅仅表明对某种危险性特别严重的侵权领域,要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的保护,即使加害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也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赔偿。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场合,加害人究竟有过错还是没有过错,法律对其的谴责程度也是不同的。那就是,无过错的加害人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有过错的加害人在这样的场合应当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轻重的区别,体现的是法律对主观心理状态不同的加害人的不同谴责和制裁的程度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和正义。
这样的规则,就是基于不同归责原则的法律基础而产生的侵权请求权,应当具有不同的赔偿内容。基于加害人的过错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行全部赔偿原则;而基于加害人无过错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应当实行限额赔偿原则,并不是全部赔偿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