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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汾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水作为一种流动的资源,一旦被污染,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不仅可能引起人畜中毒事件,直接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会使生态环境恶化,引起一系列恶性链锁反应。例如引起动植物大量死亡以至绝迹、土地沙化、盐碱化等。
  
  一些黑心企业家为了自己能够挣到一万元的黑心钱,把含有大量毒素和污物的污水排向社会。它对人群污染所造成的伤害和被受到污染的人所花费的医药费,要比黑心业主挣到的一万元价值的回报多得多。而国家治理因他们挣到的一万元黑心钱所造成的污染费用,要比他们所挣到一万元黑心钱的价值更是大得多。近些年来,我们看到头上的天空和身边河流污染太严重了。我们呼吸不到新鲜空气,饮不到纯净清水,而我们身体和生命又时刻受到严重的摧残和威胁。
  
  可见,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因此,现代各国刑法无不将污染水资源的行为予以犯罪化,用刑罚手段保护水资源的清洁。
  
  (二)环境境犯罪惩治的现状及其原因
  
  汾河流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之严重已经发展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显然社会危害性非常巨大,应该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予以重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我省司法机关十多年来,只处理过两次狭义上的环境犯罪,按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了刑事责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处理了一批这样的案件,但一般都是在发生了重特大矿难事故的副产品。其他的环境犯罪几乎就没有处理过。这与国家的整个大环境有关,全国各地的情况大同小异。据统计,从1998年到2002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387起,而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受到刑事追究的至多不超过25起。
  
  由于法律所规定的环境刑事制裁手段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从而导致了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环境恶化的趋势至今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甚至是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的根源。
  
  实践中符合环境资源犯罪条件的案件不少,但由于环境资源刑事执法不到位,因而判处很少,这说明中国内地环境资源刑事执法的能力和表现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是环保机关的办案人员的环境刑法知识不足,对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把握不准,很多时候对那些本来构成犯罪的仍然以为不构成犯罪。二是环保机关出于部门保护主义的考虑,以罚代刑严重,对明知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也不移交司法机关,只作出罚款了事(因为按照很多地方的做法,上缴财政的罚款可返还部分给主管单位)。
  
  二、强化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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