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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国不再有第三个佘祥林

  
  其次,我们再把视角转回刑事诉讼法本身。刑事诉讼法被称为保障人权的“小宪法”。其主要从两个角度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对于侦查机关所实施的强制调查和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要确立法定的理由、条件和适用程序,为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以防止出现任意的搜查和非法的羁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还为被告人确立了公正审判的基本标准和程序保障。显然,从程序先后上而言,如果第一个方面的要求不能实现,那么第二个方面出现问题将是注定的结果。赵作海的悲剧为这一论断作了生动的注脚。也就是说,以上两个方面是避免第三个佘祥林出现的主要环节,其中尤以第一个方面更为重要。先后有别,轻重有分。

  
  最后,重视以上两个环节的切入点为何?笔者认为应当落在刑事诉讼观念的转变上。如何能够促进观念的转变?而如下几点尤其不能被忽视。其一,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涉及到住宅不受侵犯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名誉权甚至生命权等宪法权利,因此不从在宪法层面上还是刑事法层面上,都应该对这些权利的内涵加以明确。这是宪法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础所在。其二,要同步提高刑事司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两大对立人群的宪法权利保障意识。这是一个不断积累的漫长过程,但却是促进观念转变的核心价值所在。其三,要完善对被侵害宪法权利的救济。一方面,加大对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宪法权利的刑事司法人员的惩戒力度,在观念上形成一种强制守法的威慑;另一方面,要拓宽被侵害宪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救济途径,优化救济手段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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