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们再把视角转回
刑事诉讼法本身。
刑事诉讼法被称为保障人权的“小
宪法”。其主要从两个角度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对于侦查机关所实施的强制调查和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要确立法定的理由、条件和适用程序,为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以防止出现任意的搜查和非法的羁押;另一方面,
刑事诉讼法还为被告人确立了公正审判的基本标准和程序保障。显然,从程序先后上而言,如果第一个方面的要求不能实现,那么第二个方面出现问题将是注定的结果。赵作海的悲剧为这一论断作了生动的注脚。也就是说,以上两个方面是避免第三个佘祥林出现的主要环节,其中尤以第一个方面更为重要。先后有别,轻重有分。
最后,重视以上两个环节的切入点为何?笔者认为应当落在刑事诉讼观念的转变上。如何能够促进观念的转变?而如下几点尤其不能被忽视。其一,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涉及到住宅不受侵犯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名誉权甚至生命权等
宪法权利,因此不从在
宪法层面上还是刑事法层面上,都应该对这些权利的内涵加以明确。这是
宪法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础所在。其二,要同步提高刑事司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两大对立人群的
宪法权利保障意识。这是一个不断积累的漫长过程,但却是促进观念转变的核心价值所在。其三,要完善对被侵害
宪法权利的救济。一方面,加大对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宪法权利的刑事司法人员的惩戒力度,在观念上形成一种强制守法的威慑;另一方面,要拓宽被侵害
宪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救济途径,优化救济手段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