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他所“相信”的真的法的本意吗?
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而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也渐渐在老百姓一步步变得麻木的神经上刺不出震撼的伤痕。十一年后,当我们反思当年没人知晓的“赵作海事件”,至少有三点问题不应被忽略。
首先,我们不得不重提“
宪法之下的公法一体化问题”。
宪法是公法之母,一个好的公法制度离不开一部强有力且被真正信仰、充分实施的
宪法。相对于私法而言,公法的规制对象那种天然的以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的倾向使人们出于一份战战兢兢的恐惧对于公法本身的拘束效力寄予了更高的期待。因为,一旦国家权力变成脱缰的野马,所有权利都将化为它蹄下被任意践踏的野蔓。通过部分法律将
宪法条款进行细化并以此保障公民权利的“间接保护模式”,是我国宪法权利保障的客观选择。它要求的核心在于
宪法权利向法律权利的完整转化,以及法律权利的切实保护。于是问题出现了。其一,我国宪法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体系上缺乏完整性与内在科学性,“短板效应”决定了我国法律权利的保护效用难逃“打折”的厄运,即使
宪法权利目前并无直接适用的资格。其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制框架初步建立,相关的
宪法权利也的确在刑事法律规范中拥有了相应的“映像”,但是,
宪法权利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之间的内在逻辑被我们所谓的执法者认为阻断了。因为他们的确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侵犯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自由权、健康权等这些在他们似乎“不值一提的虚幻“却拥有着
宪法上的直接依据。也就是说,在执法中,那种内在逻辑并不像在立法中体现得那样明晰。其三,对于孤立的、被人为隐去了
宪法背景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我们的公权力往往待之如任人宰割的羔羊。在部分侦查人员、审讯人员的逻辑里,一手捧着刑事诉讼法规范一手大肆刑讯逼供,早已成了家常便饭。如何在这些直接实施法律的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脑海中让刑事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真正地同
宪法权利保障问题联系起来,是避免第三个佘祥林出现的根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