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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实际未收到 申请人不应还透支

  
  第二,G银行对信用卡开卡手续的办理和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有过错

  
  考虑到邮寄信用卡和密码函件并不能保证领取人就是申请人,为防范冒领人冒用信用卡,使申请人和银行免遭盗刷损失,大多数银行在信用卡正式启用前设置了开卡程序。在办理了开卡手续后,信用卡才可允许并正常使用。开卡渠道主要有电话、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在营业网点办理开卡手续时,除审查卡片和密码函件外,银行还要审查提供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以确保其为申请人。由此可见,身份审核是防范他人冒名办理开卡手续和冒用信用卡的唯一的有效办法。2007年,“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建成并投入运行,使银行有条件和能力去审核提供者是否为申请人。而司法判例往往也认为,如果银行未登录系统联网核查,致使他人冒名办理了开卡手续,进而冒用信用卡透支,那么银行就有过错,就须承担责任。本案G银行未登录系统联网核查,因此,即使G银行按约定交付了信用卡和密码函件,也应认定其对信用卡开卡手续的办理和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有过错,须承担责任。

  
  第三,申请人张先生对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无过错

  
  根据民事代理理论,保安失职亦即张先生失职,因而信用卡被冒领的法律后果由张先生承担。据此,似乎可认定张先生对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有过错。然而,我们认为,该法律后果应限定在对信用卡卡片的索要上,亦即张先生不得再向G银行索要信用卡卡片。因为邮寄的信件被冒领是难以防范的,也是人人共知的,因而设置了开卡程序以防范冒领者冒用信用卡。同时,G银行并未告知何时邮寄信件,在寄出后也未及时通知张先生注意查收信件。如果认定张先生对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有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将有悖于设置开卡程序的目的,并有失公平。因此,应认定张先生对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该透支款项应由G银行全部承担。

  
  案例启示

  
  申请人要妥善保管申办信用卡时所使用或产生的信息和资料,并最好亲自到银行去领取申办的信用卡。若邮寄的,信件寄出后银行要在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申请人注意查收。银行要严格落实办理开卡手续的材料或程序,营业网点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相关证件材料,并登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核查其身份是否真实;对以电话、网上银行等非面对面方式的开卡程序,要结合持卡人身份证号、电话等信息,设置严格的登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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