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实际未收到 申请人不应还透支
陈福录
【全文】
案情介绍
张先生在某写字楼工作。2009年6月16日,他向G银行申请一张可以透支2万元的信用卡。G银行受理后,让他填写了相关信息,并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上签名。在办妥相关手续后,G银行承诺会将信用卡和密码函件邮寄给他。2009年8月11日,张先生收到G银行发来的短信:尊敬的××银行信用卡用户,您的信用卡已启用,密码已修改,祝您用卡愉快。张先生很纳闷,自己还没有收到信用卡和密码函件,怎么会启用信用卡和修改密码呢?于是,便打电话询问G银行,被告知他的信用卡和密码函件早已寄出,而且在今天上午还透支了1.9万多元。张先生怀疑是写字楼保安所为,遂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部门侦查了解到,G银行邮寄张先生信用卡和密码函件的挂号信,由写字楼保安部的保安代为签收后,被犯罪嫌疑人冒名领取。犯罪嫌疑人骗得信用卡和密码函件后,使用伪造身份证于2009年8月11日在G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了信用卡开卡手续,修改了密码,并于当日多次透支共计1.9万多元。
对1.9万多元透支由谁来还,张先生与G银行争执不下:张先生认为自己实际并未收到信用卡和密码函件,且透支并非其所为,因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G银行应向犯罪嫌疑人追索;而G银行坚持邮寄信用卡和密码函件的挂号信已签收,信件被冒领,责任在张先生,因而应承担还款责任。后G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偿还1.9万多元透支。
案例评析
对信用卡冒用案件,司法判例往往按银行与申请人之间的过错大小,来判定他们各自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笔者现结合以下几个问题,试析G银行与张先生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一是G银行是否已按约定交付了信用卡和密码函件;二是G银行对信用卡开卡手续的办理和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三是申请人张先生对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第一,G银行已按约定交付了信用卡和密码函件
双方约定以邮寄方式交付信用卡和密码函件。然而,G银行所邮寄的挂号信,却由写字楼保安部的保安代为签收,并非由张先生亲自签收。这是否表明G银行未按约定交付信用卡和密码函件。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在张先生与保安部之间,已形成互为默认的代理关系,保安部是张先生的代理人,而保安代为签收又是职务行为,所以保安签收就等同于张先生签收。因此,G银行已按约定交付了信用卡和密码函件。当然,因保安部保安失职未核实身份,让犯罪嫌疑人冒领信件得逞,致使张先生实际未收到信用卡和密码函件,则属于保安部与张先生之间的代理关系调整范畴,对G银行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