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该如何协助法院扣划外汇存款
陈福录
【全文】
案情介绍
A省Z法院要求S省G银行协助扣划某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内外汇存款87万美元,并要求结汇后划至Z法院账户。因G银行找不到协助扣划该外汇存款的操作规定,于是就咨询当地外汇管理局。当地外汇管理局给出了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该企业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办理结汇的相关手续后将款项划至法院账户;二是将该外汇存款直接划至法院外汇账户。G银行将当地外汇管理局意见反馈给Z法院。但Z法院认为,该企业不可能配合办理结汇的相关手续,而法院又无外汇账户,仍坚持要求G银行将该外汇存款结汇后划至法院账户,并称如果G银行不协助,将会给予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G银行与Z法院对如何协助扣划外汇存款意见不一致。所谓外汇存款,又称外币存款,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其所有的外汇资金存入银行所形成的存款。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禁止境内外币流通和以外币计价结算。因而外汇存款支取或划出往往需要先行办理结汇手续。而所谓结汇,是指外汇所有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法院扣划外汇存款将涉及外汇资金从外汇账户中划出,当然需要先行办理结汇手续。对此如何操作,我国尚无专门规定。
就本案而言,笔者有如下意见:
第一,G银行不能自行办理结汇手续
《办法》第五条规定:“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依照该条规定,如“待核查账户”内出口收汇需要结汇的,银行只能凭企业提交的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和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后,才可办理结汇手续。换言之,银行不能自行办理结汇手续。否则,即为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按照《办法》第十条“外汇局……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银行将可能会受到处罚。而《
外汇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就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可见,G银行不能自行办理结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