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法院有权对是否许可上诉进行审查,第三审法院受第二审法院上诉许可的约束。如果第二审法院驳回当事人许可上诉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向第三审法院提出上诉,由第三审法院决定是否许可上诉。
四 第三审程序规则的限制
第三审程序存在以牺牲诉讼的效率作为代价,并且其核心的机能在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为体现第三审程序的法律审性质,提高第三审程序的诉讼效率,有必要使第三审程序的具体规则与一、二审程序的有所区别。根据各国的理论与实践,至少应包括以下两点:
1.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
律师强制代理制,与当事人本人诉讼制相对,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这种制度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当事人组织攻击与防御方法。在现代社会里,社会分工引起了法律活动的专门化,司法活动也因之成为一个程序复杂、高度专业化的活动。“司法场域是一个围绕直接利害相关人的直接冲突转化为由法律规制的法律职业者通过代理行为进行的辩论而组织起来的社会空间。”[19]由于在这种司法场域中,律师的知识和经验起一定的甚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比起第一、二审,在纯粹涉及法律适用的第三审更加依赖律师的专业知识,更有聘请律师的必要。二是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这种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不过与本人诉讼制相比较,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也存在增加当事人诉讼费用、妨碍当事人接近司法以及违背“私法自治”精神的缺点。[20]为弥补因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而致当事人诉讼费用增加的缺陷,可考虑由民诉法明确规定对第三审代理律师酬金实行最高限额。
2.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所谓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相对,指第三审法院在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时只以该判决及当事人在原审提出的各种证据作为依据,而不要求当事人出庭进行口头辩论,也不允许提出新的证据。第三审采用书面审理的理由是,第三审与第二审的关系为事后审的关系,因为第一审和第二审均为事实审,第三审则为法律审,在这个阶段已没有考虑新事实、新证据或新请求的必要。从法院的角度看,采书面审有助于减轻第三审法院的负担;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则可使当事人无,须为第三审花费过多的时间与精力,并可防止当事人利用第三审进行证据的突然袭击。
五 实行飞跃上诉制度
上诉制度的本质在于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尽管在审级上实行三审终审,但并非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历三次审理才能获得终审判决,对是否进入第二审或第三审程序的选择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在重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对第一审的事实认定没有争议,只是对法律的适用存在异议的情况下,达成不经过第二审程序而直接向第三审法院上诉的书面协议,而后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第三审法院受理后,实行法律审,不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事实问题,只对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