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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三审终审制的思考

构建我国三审终审制的思考


齐树洁


【摘要】上诉制度是司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存在诸多缺陷,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全面的变革。本文提出改革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思路,论述三审终审制对审理范围、提起条件、程序规则等方面的限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上诉制度;三审终审;司法改革
【全文】
  

  在法院审级制度的建构上,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四级三审或三级三审制。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在现代各国普遍采用三审终审制的趋势下,几可谓独树一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两审终审制不利于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和实现四级法院各自不同的价值目标,其主要缺陷如下:(1)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2)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3)两审终审使上诉审的纠错功能明显降低;(4)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5)缺少专门的法律审查程序;(6)以审判监督制度弥补二审不足,导致“终审不终”。[1]针对上述弊端及其成因,笔者主张对我国民事上诉制度进行全面的变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1)针对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从审判权与上诉权实现合理制约出发,完善现行的第二审程序,使之更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2)借鉴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制;(3)在实行有限三审制的同时,修改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建立再审之诉,规定明确的再审事由,对再审程序启动予以严格限制。本文在论述第三审程序的功能的基础上,探讨未来我国有限三审终审制的建构。


  

  一第三审功能的定位


  

  第三审是法律审的最终审级。在三审制架构下,第三审法院一般是最高法院。第三审作为法律审的终审,专就下级审法院裁判之解释适用法律有无违背法令为审理,不再审理事实是否错误之问题。[2]也就是说,第三审作为法律审之目的,一方面在于依法律上的论点审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另一方面在于谋求法律解释适用的统一,其最重要的功能是确定法律原则与统一法律解释。


  

  (一)最高法院的司法功能


  

  世界上各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功能各有差异。有学者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职能和纽约、加州二州最高法院的角色差异及其反映出来的司法理念的不同,把最高法院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宏观指导型”;一种是“个案监督型”。所谓“宏观指导型”,是指最高法院的基本司法职能是为下级法院制定指导性的方针政策。当然,这些政策可能通过司法解释或通告等方式表现出来,也可能通过就具体案件所做的判决或裁定表现出来。在这种模式下,最高法院只审理那些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即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案件。所谓“个案监督型”,是指最高法院的基本司法职能是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以保证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实现判决正确和司法公正。按照这种模式,最高法院应该尽可能多地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或者说,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一律进行复审。[3]“宏观指导型”比较注重实现上诉审的公共目的,“个案监督型”则更注重私人目的,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最高法院有从“个案监督型”向“宏观指导型”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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