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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保护行政合作机制研究

  
  3.双边国际行政合作
  
  双边国际行政合作主要是指两个国家之间就他们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进行合作、协商等活动。双边国际行政合作是最主要的一种国家间的合作模式,相对于多边的和区域性的国际行政合作,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双边的行政合作,当事国只有两个,双方比较容易在合作事宜上达成一致;其次,合作的事项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与两国利益密切相关,需要两国及时地进行合作;最后,双边行政合作在机制上灵活多样,既有比较正式的双边条约式的合作,也有论坛式、委员会式的合作,且往往不需要专门设立常设性的机构。
  
  双边国际行政合作所涉及的问题也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问题,各国所适用的合作机制也有所不同。但是比较而言,采用双边条约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合作机制其法制规范性比较强,所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全面。比如,美国和加拿大签订的并于1983年修订的《1978年美国和加拿大间大湖水质协定》,正文共15条,17个附件,文件最后对联合机构和大湖区域办公室职权范围作了规定。从内容看,协定可以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定义和宗旨条款(1、2条),明确了协定中一些词语的概念和范围,提出了双边合作的宗旨;其次,实体条款(3—6条),分别规定了一般目标、具体目标、标准和其他管理要求和研究、计划和其他管理要求和研究;再次,机制性条款(7—12条),分别规定了协定的实施与《边界水域条约》国际联合委员会的关系、为执行协定而建立的联合机构和大湖区域办公室、提供和交流情报、协商和审查、实施的保障、协定的权利和义务与《边界水域条约》缔约方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最后,协定的效力条款(13—15条),分别规定了协定的修正、变更、生效和终止。
  
  三、国际环境保护行政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南北问题的牵绊
  
  南北问题主要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平衡而引发的一系列的国际问题,国际环境保护行政合作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南北问题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责任承担。发展中国家认为,当今全球生态系统的恶化、资源的短缺、核污染问题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发达国家的过渡的工业化发展、通过种种手段对全球资源的掠夺以及其国民的不合理的消费方式而引起的,所以在环境保护的国际行政合作中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也就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样才能在国际合作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虽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过分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必然结果,而且这种责任原则已经被若干国际性法律文件所确认,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却不尽人意。发达国家往往从本国的利益出发,怠于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还往往制定过高的标准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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