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约束人们行为、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的一套行为方式、规则。计划经济条件下运用行政手段来对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了,势必会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我们应从利益衡平的角度建立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本人认为中国应建立、完善以下法律制度。
(一)水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
水信息共享与公开是进行流域统一和整体管理与公众参与的基础。 该制度要求相关水信息应当在管理机关之间共享并向社会大众公开。实行该制度即要公开区域水质量,也要公开政府和企业的相关行为,为公众了解和监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条件。进一步推行水资源开发决策民主化,保障公众参与影响自己利益的决策、规划制定和开发建设项目评估的全过程。目前,该制度在我国现有的立法和政策中已经有所体现,如《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五部分“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第27项要求:健全社会监督体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政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又如《
水法》第
1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④最近国务院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但以上规定均没有对隐瞒和拒绝公开信息的政府和相应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公民和企业在索取相应信息时遭到政府拒绝时有何救济途径等问题作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因此,我们应该完善此制度,使它们具有可执行性和威慑力。
(二)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克服外部性问题,实现成本与效益在各主体间的公平分配。生态补偿制度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是发达地区反哺贫困地区的重要机制之一,有利于抑制环境冲突和社会冲突,缩小地区间差距,促进流域内的和谐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水资源具有多用性,对某种用途的水实行限制必然某些地区群体或企业受损,而另外的某些地区的群体或企业得到了额外的利益。这违背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自然生存法则。这种补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弱势群体或无故受损者的补偿,例如由于水权制度的实施,水价的提高、水权转让的外部性等使部分人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对农业用水应作适当补偿,以保证粮食生产的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随着农业水资源向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转移,水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得到提高,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用水权,使农民不得不加大节水投资力度,从而大大增加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因此有必要对这种成本采取适当地补偿措施,一方面保障农民利益,同时给农户节水形成一定的激励。国外已有这方面的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