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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利益衡平角度谈建立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的法律制度

  (二)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分析
  
  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中各个利益主体存在密切的联系。首先,各利益主体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同时,还要受到其他利益主体的制约。不能无限度地扩大自身利益,而侵犯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其次,政府主体和企业主体在所有利益相关方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前者是决策者和管理者,后者是投资者和使用者。水资源开发利用本身属于公共政策范畴,应追求公共利益(至少是各利益相关方)的最大化,而实际上多数重大战略投资决策往往被政府和左右,而企业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有可能会干扰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策机构。最后,作为影响范围内的弱势群体的公众,迫切需要各方信息透明,维护其经济利益,社会福利与环境权益等。又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核心利益基础保障。
  
  (三)协调利益方利益冲突的途径——立法上的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理论源于德国的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利益衡平最初是作为一种适用方法论,系指“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③利益衡平仅仅适用于司法过程未免范围太窄。现代社会中不同主体利益需要的多样性,无限性与利益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当一种利益与另一种利益相互冲突又不能使两者同时得到满足的时候,应当如何妥当安排它们的利益秩序或提供协调方案,这需要在立法中预设和考量。因此,立法中利益衡平实属必要且更具意义。
  
  立法上的利益衡平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利益平衡,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利益进行比较、评价并进行利益选择或分配的一系列活动。作为立法的利益衡平的特点是:    第一,以利益识别为立法的起点,所谓“利益识别”即全面正确了解要规制或协调的各种利益。第二、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各种利益进行评估。面对相互冲突的利益,立法者必须进行选择,  提是基于一定价值理念对各种利益进行判断。第三、利益衡平最终结果在于利益选择。立法最终将选择的利益在规范分析之基础上转换为法律文件上的权利与义务,形成法律上的制度。利益衡平所依据的价值标准易受社会变迁、特别是领导人意志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基于不同的价值标准,不同利益之间的衡平结果是不同的,故需以法律形式作为保障。
  
  从现实层面看,利益衡平是指利益冲突调节到现实社会能够承受并与社会整体所确认的主流价值相一致的范围内,实现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要,并与社会发展的方向保持一致.水 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衡平既要实现效率价值—通过权利安排给各方带来最大的利益,包括个人、国家、社会整体各方利益,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原则,又要兼顾到各地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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