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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主原则简论

  (一)通过立法将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
  
  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确立环境权是实行民主和公众参与的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该项基本权利是实行环境民主原则的根本保障。
  
  (二)健全我国环境民主的法律制度
  
  为发挥环境民主的作用和实效,必须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实行法治,使其途径、权利义务、程序和内容制度化、具体化、正规化,为公众参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增强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公众的日常生活和环境密切相关,人们也往往拥有在实践中积累的环境资源管理保护方面的独特经验和知识,让公众对有关环境问题享有发言权和对环境资源管理部门、执法部门有监督权,既可以运用民间智慧解决一些复杂的环境问题,有可以避免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四)扩大公众诉讼权利,保障环境民主的实效
  
  公众无论以何种形式参与环保,必须要能够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保护环境的要求,否则对企业、政府等不符合环保目的的行为或决定难起制约作用。为此,应对传统的诉讼制度做出修改,赋予单位或个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五)大力开展全民性环境保护教育运动,成立民间环保组织,有效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
  
  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相对淡薄,环境科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许多问题公众还缺乏必要、深入的了解,因此通过各种手段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成立绿色环保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推广科技成果,使人们认识到环境危机的紧迫性,树立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良好社会风气,使环境资源意识早日深入人心。
  
  (六)建立环境公众听证会制度,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
  
  我国法律中已有公众听证会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的环境法中尚未建立该项制度。环境听证会制度首先应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予以规定,对环境资源或公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在立项和开工之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结果必须在社会公开,公众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召集公众召开意见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接受公众的质询,以求建设项目和工程能够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三统一。并且还要明确公众听证会对评价结果可以要求修改或重新进行评估,以确保环境民主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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