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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主原则简论

  
  (四)治理与善治理论
  
  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而善治,则是良好的治理,是指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理论有十个基本要素: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参与、稳定、廉洁和公正。因此,体现环境民主原则的公众参与是善治理论的核心要素之一。“这里的参与首先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但不仅仅是政治参与,还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
  
  三、环境民主原则的内容及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环境民主主要是指自然和社会的相互作用,应该主要受行使管理权力的管理阶层和获得公共利益的公众的影响;公众和国家权力机关应该联合起来共同做出那些影响环境质量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公众应该和政府部门一起参加鉴定那些规定公共环境的目标和价值的过程;公众应对已经形成并正在处理当代环境资源危机的国家行政管理做出合乎要求的选择;公众在鉴定和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应该有平等的自由和影响力。根据环境民主原则,一个社会的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环境民主原则是正确处理政府与群众、环境污染破坏者与环境资源保护者之间的指导原则。环境民主原则主要表现在公众的以下三项权利:
  
  (一)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指公众有获得各种环境信息资料的权利,包括公众所在国家、地区、区域环境情况的信息资料,公众所关心的每一项开发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对策的信息资料,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信息资料等。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环境信息资料的公开,公众便无法真正有效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保护。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1条规定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这是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具体法律规定。这种做法可以让公众了解有关环境污染的情况和环境保护的状况,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紧迫性,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历史责任感,调动广大民众依法监督环境问题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发挥环境民主原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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