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主原则简论
Discuss about Environmental Democracy Principle
王宏巍
【摘要】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实质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享有广泛参与的权利和义务。本文从阐述环境民主原则的涵义入手,分别论述了环境民主原则的理论基础、具体内容,结合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实施情况,提出了贯彻落实环境民主原则的具体途径,从而实现环境资源法的民主化,环境民主手段的法律制度化。
【关键词】环境民主;公众参与;环境法治
【全文】
环境民主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实践证明,环境民主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其理论依据及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环境民主原则机制的路径,对于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民主原则的基本涵义
环境民主原则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进行参与和决策的资格与必要性,并据此享有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我国环境法的有关著作中学者们对于环境民主原则的表述不尽一致。有的将其称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有的称其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也有人将其概括为“公众参与原则”。虽然其各自强调的重点有差异,但其基本内涵则应该是一致的。笔者之所以将其概括为环境民主原则,主要是因为环境民主原则既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之意又能集中反映民主精神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的贯彻和体现,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必要延伸。将其称为环境民主原则可以使理论归纳
更为科学和准确。该原则的确立对于提高环境决策的品质和公众的环境意识,对于促进政府与人民在环境保护中的合作,对于保障公众的环境权,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环境民主原则得以发展的力量之源主要有两个:公民环境权理论与民主思想的结合;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民主运动的结合。当代民主运动和环境保护运动的紧密结合,是促进环境民主成为环境法指导原则的基本动力。环境民主原则的逐步确立主要取决于人们对环境要素法律属性认识的不断深化,并由此引发民主精神在环境领域逐步生并不断得以强化和稳固发展,直到目前环境民主原则已成为为世界各国环境法所普遍认可和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对于这样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原则,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其理论基础,以便对其基本内涵有一个相对准确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