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共管产生于环境管理的民主化浪潮。不同于划区保护制度的相对封闭性特点,它强调保护区域与当地社区、居民的融合,改变原有的紧张态势,作为一种保护区域管理的长效机制得到了良好建设和发展。当然,在缺乏民主传统的我国如何更好实现保护区域的社区共管,是仍须研究的课题。
作为一种多方参与、利益分享的调控机制,保护区域的社区共管体系在重叠保护区域的利益协调的作用尤为显著。三江并流区域已开展了相关实践。1995年,麦克阿瑟基金会资助的“云南高黎贡山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社区森林资源管理”项目在白花岭村成立了“农民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会”,标志着社区共管实践的开始。目前,三江并流区域内的高黎贡山、白马雪山、老君山、碧塔海等自然保护区以先后建立起了社区共管机制或共管活动。白马雪山保护区开展社区共管以来, 会同当地开展松茸可持续管理, 订出了乡规民约:①禁止收购5cm 以下童茸;②建立松茸市场, 实施开价和关闭市场管理;③封山育茸, 从4天采1天休, 收缩到3天采1天休。松茸产量比往年提高了40 %,当地政府群众积极呼吁松茸可持续管理方法的全面推广。[10]
4、规划制度
可以说,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建立和健全各种保护区域的规划制度解决保护区域重叠问题的权宜之计,实际上有关立法也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2006年《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七条第二款规定,“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目前,虽然我国的许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与森林公园已经制定或准备制定总体规划,但它们的作用是非常虚弱的,也没有严格的法规要求,更缺乏检查和更新机制,规划制定过程中缺乏利益相关方的参与,规划内容脱离保护区实际情况,缺乏与规划相配套的实施机制。所以,当务之急各保护区域应尽快制定本区域的规划。对涉及重叠问题的保护区域,应与其他规划协调。如与三江并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体重合的数个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就应当与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的协调,在遵守自然保护区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与前者的冲突。对各种利益冲突问题,制定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如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叠处,确立非严格保护从严格保护的原则,遵守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有关机关协调后,应修订各自的规划,重新报有权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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