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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并流区域保护区重叠的法律问题研究

  2、生态补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失衡、恶化的同时,出现了不同人群体间利益的失调,反映在利益的长消之中。具体到保护区域,由于当地社区与居民被隔绝于原有生活区域,为生态的保护生存发展逐渐由原始的自由状态向受限转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保护区发挥的效益是全民和国家在享受,损失的责任全部由自然保护区的原居民来承担,这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应当关注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对于保护区周边的原住民所造成的利益损害问题,提出合理的补偿措施,尽可能作到权利、责任的均衡”[9]为此,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动态的利益协调方式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重新定位,并一定程度上限制人的利益行为范围。
  
  生态补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物质偿付关系。三江并流区域是对生态安全重要的区域,或者说是对自然客体采取绝对保护,这是生态补偿发生的典型领域之一。采取生态补偿对多种保护区域重叠带来的利益冲突有重大缓解作用。
  
  三江并流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应以市场为主导的生态补偿为主,政府为主导的生态补偿为补充的机制。例如,现行立法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不改变原有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为此,有关社区、居民就可以与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达成补偿协议,转让部分使用权。
  
  生态补偿的对象应是各种保护区建设而生产、生活受损的周边社区和居民。在界定补偿对象范围时,应考虑到不同社区、居民的差异。比如,同样是建设自然保护区,有些社区居民因为自然景观良好,交通相对便利而从旅游中获利,有些社区、居民地处偏远,旅游开发度不高,所以应区别对待。不能让社区、居民失去区域发展所带来的长期利益。因此,单纯的了结性生态补偿不能根本解决利益的冲突所在。因此应给予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社区、居民政策倾斜、财政拨款补贴、技术输入、劳动力职业培训、提供教育和就业等多种持续性补偿,通过别的途径填补自身的发展机会。
  
  3、社区共管
  
  在三江并流多种保护区域的各种利益冲突中,保护区域与当地社区、居民的利益冲突是最重要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上述生态补偿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种利益冲突,但是当地社区与居民只是处于被动的接受态势,并不能参与生态保护与开发,当这种补偿不能满足需求时,反而会进一步激发对保护区域的抵触情绪,以参与式管理为核心的社区共管制度重视当地社区和居民的内部需求,建立平等合作、互惠互益的关系,使当地社区与居民的生产、生活与保护区紧密联系起来,恢复了他们与保护区域原有的生态联系,是缓解这种矛盾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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