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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并流区域保护区重叠的法律问题研究

  
  如上所述,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的绝大多数与三江并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叠。此外,遗产地包括高黎贡山、白马雪山、哈巴雪山、碧塔海和兰坪云岭五个自然保护区。其中,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在遗产地范围内的面积为346872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70%[1];白马雪山自然保护区在世界遗产地范围内的面积为245848公顷,占总面积的85%[2];哈巴雪山自然保护区位于“三江并流”世界遗产地范围内的面积为17175公顷,占总面积的78%[3];碧塔海自然保护区在三江并流世界遗产地范围内的面积为13371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90%以上[4]。上文所述的10个风景名胜区也都位于世界遗产地内。
  
  另外,三江并流区域内的9自然保护区与10风景名胜区之间也有许多重叠之处。
  
  (三)三江并流保护区重叠的影响
  
  三江并流区域保护区重叠问题应当引起应有的关注,原因并不在于保护区重叠本身,而是其引起的诸多不良后果:一方面,各行政主管机关间、地方政府与保护区管理机构间、各管理机构间矛盾冲突不断,权力纷争、责任推诿、利益互抢,却忽视了对保护区的建设,违背了保护区建立的初衷;另一方面,保护区与当地社区、居民间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利益分配的矛盾、社区压力增大衍生的矛盾愈演愈烈,使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居民隔离,限制与打压之下,更加激发当地居民对产权不清或缺乏监管的自然资源滥用的倾向,以满足自身利益,最终使保护区成为“孤岛”。[5]
  
  这样看来,保护区的重叠对保护区本身和赖保护区以生存的当地社区居民而言都是致命的,尽管如此,无论是立法还是公众意识都没有认识到这种严重性,整日沉醉在划区生态保护的理想国度里。事实上,这种重叠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保护区立法、管理体制等交互作用的结果,本文将随之分析这种作用机制,并试图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二、三江并流保护区重叠原因的法律分析
  
  (一)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保护区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是三江并流保护区域重叠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一,   法出多门
  
  与保护区区出多门相关,除《自然保护区条例》外,目前保护区的立法主要是各保护区域相应的管理部门制定。自然保护区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国务院通过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部1985年颁发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科委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颁发》,1997年农业部颁行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部行政法规、四部行政规章。风景名胜区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建设部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现为《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森林公园的设立、管理、运行主要依据林业部制定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地质公园目前主要依据1994年地质矿产部下发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可以看出,这些保护区的法律规范由数个部门制定,零散、缺乏体系的立法导致了法律的多个盲区和冲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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