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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军婚特殊保护的立法缺陷

  
  四、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但是新婚姻法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就与以上规定相违背,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军人是特殊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生活领域中,妇女也是特殊的保护群体,两部法律在法律效力上是同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关注妇女的权益保护,这当然包括与特殊军人群体婚姻的法律关系中,新婚姻法规定对军婚特殊保护,造成了俩部法律的适用问题,从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看,妇女的地位和各项权利的保障更加需要重视。取消对军婚特殊保护,对科学完善法律体系,也是一大贡献。

  
  五、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可能导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不断增加,可能使双方配偶关系继续恶化,对军人也是伤害。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如军人不同意离婚,可能是基于对婚姻还有期望或者是其他各方面的原因。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限制离婚至少使一方失去再组建幸福家庭的机会,使双方陷入复杂的矛盾中,最后演变为双方相互的厌恶、憎恨对方、憎恨婚姻,产生仇恨,甚至演变成民转刑案件,如果双方生有子女,对子女的成长也不利,对军人工作更不利。人们在择偶时势必会对军人有偏见,不敢与之结婚,以免将来受苦。从社会学角度讲,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会导致军人结婚难。幸福美满的婚姻是每个人追求的目标,新婚姻法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也正是为了追求这一目标而设定的。法律永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妇女不了解婚姻法或者在看到婚姻法有这样的规定的时候,从心理上对军婚产生一种畏惧,使他们对军婚望而却步,反而不利于对军婚的保护。在婚姻质量上,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只有一般过错,如双方性格不和、价值观不同、文化背景相差太大等原因导致的夫妻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却不予理睬,法院又不能支持非军人的离婚请求,勉强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对社会也是一种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不利于法院作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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