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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券类别与分类的体系化

  

  第三,同一层级上不同分类方式的交叉适用规则。包括分层标准在内的同一层次上的不同分类方式,对于该层次以及该层次下的所有证券分类和类别都可以交叉适用。其基本规则是,在每一种分类方式中只能选择一种类别,分类标准之间不能混淆。


  

  (二)证券性质描绘规则


  

  上述不同层级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同时也适用于证券性质的描述,能够解决证券性质描述中的层次、顺序和数量问题,并避免错误和混淆。笔者建议,按照分类层次从高到低、同一层次以分层方式为主的顺序排列对证券的描绘,未涉及则不列,如记名、无记名等技术性类别。以票据为例,应该包括三个层次的性质描述:第一层级: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第二层级:狭义有价证券、债权证券、个别发行证券、文义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第三层级:金钱证券、完全有价证券(绝对证券)、短期信用工具。对于各种不同的票据种类,在票据性质的基础上,再增加描绘:支票是委托证券、支付证券,本票是自付证券、信用证券,汇票是委托证券、信用证券。这样才不至于遗漏,也不会发生混淆。


【作者简介】
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参见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2页。
王志诚:《票据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52-58页。
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6页。
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下),我国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61页。
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参见范中超:《证券之死——从权利证券化到权利电子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王志诚:《票据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6-20页。
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参见杨立新、王竹:《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未刊稿)。
传统学说认为“资格证券”与“免责证券”系同一所指,本文研究后认为,“免责证券”范围更大,参见后文。
张谷:《应久庆诉上海杰西公司案的法律分析》,中国民商法律网。
http://www.997788.com/mini/shopstation/SHOP/detail.asp>?table=供应票&id=76517。
王志诚:《票据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9-20页。
韩世远、邢军:《彩票合同四题》,《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韩世远:《彩票的法律分析》,《法学》2005年第2期。
参见《问题探讨:彩票立法值得期待》,《工人日报》2007年12月9日。
海棠、吴振平译:《蒙古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参见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5页。
参见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参见王志诚:《票据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4页。
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参见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下)》,我国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66页。
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相当于该书前文的“有价证券”,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相当于该书前文的“资格证券”,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张谷:《应久庆诉上海杰西公司案的法律分析》,中国民商法律网。
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参见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按照张谷先生的列举,包括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75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3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大和高教出版社,2000年,127页。参见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注释94。
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此处的信用证券是专门对票据的分类,即应该特指信用票据,是具有流通性的,与此前“第三层级之三:信用证券”所说的不具有流通性的信用证券不同,但学说上都使用信用证券用语,特此说明。
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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