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抗制方面也是如此。与对抗制相对应的是法官消极,这根置于这样一种观念,诉讼与其说是对案件真实的发现,不如说赋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攻击与防御机会,并在此基础上解决纠纷,恢复社会和平与安宁。法官的积极意味着双方平衡的破坏,所以英美法系普遍认为一个好的裁判者应当是当事人戏剧表演的忠实观众,而不能是当事人戏剧表演的导演和指挥。英美法系的许多证据法则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的理念设计的,例如传闻法则,虽然其有保障真实发现的功能,但这样的功能在英美法系的诉讼文化和诉讼观念中不具有支配地位,传闻法则最主要的功能是保障对方当事人对之提出异议的权利。[26]与此相反大陆法系的裁判者则积极的多,在这些国家诉讼虽然解决的是私人间的纠纷,直接目的是保护当事人被侵害的制定法权利,但在根本目的上却是维护社会的秩序。[27]正因为此,“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和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要积极的多。特别是在前苏联,法官被赋予规则执行者的特征,一个真正主动的政府之下的诉讼程序围绕着职权询问、职权调查这一中心组建,而此种情况下,程序忠实于政府政策的执行。”[28]
【作者简介】
赵信会,山东经济学院,教授。
【注释】韩忠谟:《刑事证据法则之理论基础》,刁荣华主编:《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60页。
张友好:《经验与规则之间:为法定证据辩护》,《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6期,第72页。
英美法系对初民社会非理性证明方式的克服和取代,不是表现为法定证据的引入,而是表现为审判组织的改革。陪审制的引入、改革以及对其他审判方式的全面取代经过了漫长的过程,体现了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改良性质。陪审制的引入、改革和发展,伴随着对陪审团规制的证据法则的产生和发展。彭小龙:《自由心证制度的模式考察》,《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54页。
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序说》,载刁荣华:《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26页。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刘春梅:《自由心证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汤维建:《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肯尼斯.S.布荣登:《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译序,第8页。
何家弘教授也持同样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也是‘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的结合,只不过从总体上说更倾向于‘法定证明’而已。”何家弘 姚永吉:《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第65页。
江伟 徐继军:《经验与规则之间的民事证据立法》,《法学》2004年,第8期。
前引2,第74页。
我国学者卞建林认为,证据排除法则将某些有相关性的证据排除于诉讼程序之外,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1)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2)抑制违法侦查行为;(3)维护司法的纯洁性;(4)利益恒定。参见卞建林:《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7页。
米尔健?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Robert Rosenthal, J.D. Suggestibility, reliability, and the legal process,Developmental Review 22 (2002)p336~337.
常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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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转引自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0页
傅德:“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前引2,第75~77页。另可参见邱福军:“对法定证据制度认识误区的反思”,《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
阿里德里安A×S×朱克曼:《危机中的民事司法》,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汪建成:《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第554页
David A.Binder, Paul. Bergman, Fact Investiga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4p11.
具体可参见John Kaplan,The Limits of the Exclusionary Rule,26,Stan L.Rev.1027,1037(1974);Steven Penny, Taking Deterrence Seriously:Excluding Unconstitutionally Obtained Evidence Under Section24(2) of the Charter, 49McGill Law Journal,105,121~122(2004).
前引11,第70页。
前引6,第7页。
何家弘:《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对西方证据法的再认识》,《外国法译评》(外国法译丛),1999年第4期。
John G. Douglass人为传统种法院过分侧重可靠性标准理解传闻规则及其例外,不仅使法庭和控方倾向于认可越来越多的具有微弱可靠性的传闻。传闻规则必须注意保障当事人对质条款下的肯定性权利(affirmative rights under the confrontation clause),对质条款不仅仅是消极地排除不可靠的传闻,它包括将证据提交对抗审判的积极权利。John G. Douglass, Admissbility As Cause and E ffect: Considering Affirmative Rights Under the Confrantation Clause, Quinnipiac Law Review,2003(1)p1047.
中村英郎:《民事诉讼制度及其理论的法系考察》,陈刚 林剑锋译,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3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赵信会 李雁:《美国文化的独特特征和比较程序研究》,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3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