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由心证的类型化分析(上)

  

  最后,相关性概念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意义,大陆法系的相关性包括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逻辑联系及其程度,相关性与相关程度糅合在一起,并统一为职业法官评价。因之,相关性及其程度或者简单地说相关性概念本身,与证明力概念具有等值关系或者可互换的性质。而英美法系的相关性和相关程度是两个概念,并分别由不同的裁判者审查决定。“相关性概念的任务不是要揭示这种联结的程度——那属于证明力的问题。证据的相关性和相关的程度是两个虽然联系密切但又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只依赖信息认知的可能性,而后者还依赖于信息传递者的可靠性。”[11](这里的可靠性实际上是证据的真实性,英美法中所涉及到的可靠性一般不与证据的具体内容相联系,并因而成为影响证据可采性的内容,它因此也作为一个法律问题由法官预先决定。)[12]陪审制下,相关性由审前法官负责决定,如果法官认为任何理智的裁判者都不会认为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逻辑关系,则直接排除该证据的使用;如果认为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可能有逻辑关系,则许可该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并由负责事实审理的陪审团最终决定是否采信该证据及其证明价值。


  

  在理解其第二个理由时应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多数人审判作为一种司法民主的体现,不仅存在于英美法系,也存在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独任制仅是合议制的例外,例如德国仅地方法院采独任制,日本的独任制主要适用于简易法院,地方法院虽然原则也采独任制,但对复杂案件或简易法院的上诉案件则必须由合议庭审理。[13]陪审制下陪审员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会受到其他陪审员影响,并因此不能自由判断,证据制度也不能称之为自由心证制度。难道合议制中个体裁判者就不会受到其他裁判者的影响了吗?合议制中个体裁判者的判断不也不是一种绝对自由意志的表达吗?那么,何以大陆法系的这种不自由,不影响自由心证之特点,而仅英美法系的这种不自由具有否定自由心证的属性呢?


  

  诚然,陪审员意见的形成不可能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其不仅会受其他陪审员影响,还会受到法官的影响。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法官以强制方法改变陪审团意见的现象,陪审员也会因为自己的不当裁决受到处罚,这种处罚直到1670年才通过判例被最终撤消。必须注意,自由心证之下的自由,虽其表述是裁判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良心、经验、知识自主判断,但其根本的落脚点是要求法律不对证据的证明力以及何时判定事实已经得到证明,预先作出规定。即使以侧重强调裁判者自由确信为特征的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也还是以限制立法对证据证明力的预先规定为基本出发点。[14]绝对自由意志在任何时代、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存在的,学者所称的自由心证并非没有任何否定余地的绝对确信。德国学者凯瑟指出:“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事实是一种‘疑问释放’的心理过程,是由对‘疑问的认识’、‘必要的信息收集’、‘释放的可能性的判断’、‘对判断的评价’和‘最后的验证’等五个连续不断的认识行为与心理环节组合而成的。在这样一个连续的认识过程中,任何绝对性的要求都有可能从心理上明显中断原来的认识链条。”[15]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