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参见足立忠夫:《土地收用制度の問题点》,日本评论社1991年,118页以下。
小高教授认为,关于1951年土地征收法规定的“法定协议”——应先于裁决申请实施,不应该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参见小高刚:《土地收用法の一部改正》ジュリスト1210号(2001年)107页。
关于判例,参见小泽道一:《逐条解説土地收用法下(第2次改訂版)》,ぎょうせい2003年,706页以下。
参见盐野宏、高木光:《条解行政手続法》,弘文堂2000年,173页;小早川光郎编著:《行政手続法逐条研究》,有斐阁1996年,307页;高桥滋:《行政手続法》,ぎょうせい1996年,231页;仲正:《行政手続法のすぺて》,良书普及会1995年,45页;宇贺克也:《行政手続法解説(第5次改訂版)》,学阳书房2005年,102页。
关于提高公听会实效性的方法,参见宇贺克也:《行政法概説I(第2版)》,有斐阁2006年, 405页。
参见宇贺克也:地方自治法概説,有斐阁2004年,91页以下。
但也有观点认为,土地所有者即使是多数,也有可能特定,故也能视为不利行政行为。参见阿部泰隆:《誤解の多い对物处分と一般处分》自研80卷10号(2004)41页。
关于行政程序法与
宪法的关系,参见松井茂记《憲法と行政手続》公法56号(1994年)194页以下。
参见宇贺克也:《個人情報保護法の逐条解説(第2版)》,有斐阁2005年,272页。
关于各判决内容,参见宇贺克也:《行政手続法の解説(第5次改訂版)》,学阳书房2005年,98页、118页。
参见宇贺克也:《自治体行政手続の改革》,ぎょうせい1996年,52页。
有人对法律明确规定100人这一做法持疑问。参见小高刚:《土地收用法の一部改正》ジュリスト1210号(2001年)107页。
另外,《规制改革、民间开放推进3年计划(修订)》(2005年3月25日内阁会议决定)写道:“要持续关注2001年修正后的土地征收法的实施状况和今后判例,另外,伴随着修正后的
行政诉讼法在今年4月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早期确定的必要性越来越强,在此状况下,就违法性继承性的阻断可否及其相关规定的设置,通过设置讨论会展开讨论。”
参见宇贺克也:《国家補償法》,有斐阁1997年,486页。
桥本公亘:《行政手続法草案》,有斐阁1974年,46页以下全文登载。
雄川一郎、盐野宏、园部逸夫编:《现代行政法大系(3) 行政手続·行政監察》,有斐阁1984年,363页以下全文登载。
参见池田公隆:《21世紀公共事業の実現に寄与する土地收用制度の確立に向けて——事業認定手続における情報公開·住民参加の保障と裁决関係手続の合理化を図る(土地收用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时法1658号(2002年)33页。
关于民间事业者所设置的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难以作为征收适格事业,参见小高刚:《土地收用法の一部改正》ジュリスト1210号(2001年)110页。
关于补偿基准细目未被法定的理论性问题,参见藤田宙靖:《改正土地收用法をめぐる若干の考察》,载藤田宙靖:《行政法の基礎理論(下)》,有斐阁2005年,359页。
有人主张当高龄者希望通过征收来结束营业时,应该积极实施营业补偿后的生活再建措施,参见小高刚:《土地收用法の一部改正》ジュリスト1210号(2001年)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