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秦珏莲对孙子刘曙远有无抚养义务关系。
婚姻法第
28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刘大宝、王焕都健在且不存在无力抚养的情形,况且秦珏莲没有抚养能力,秦珏莲就没有抚养孙子刘曙远的义务。
婚姻法第
43条、
44条,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了规定,如果刘浩林、刘大宝、王焕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秦珏莲的行为,那可就不是钱能解决的问题,就有可能触犯刑律。对这一问题不再赘述。如何更好地处理本案,笔者从家庭关系中的婆媳关系入手来谈论这个问题。
二、家庭关系中的婆媳关系。婆媳关系,顾名思义就是婆婆和媳妇的关系。现实生活中婆媳关系一般家庭都处理的不好。笔者认为,婆媳关系处理的好,家庭和睦,其乐浓浓;反之,处理的不好,家庭死气沉沉,让人感到憋闷。怎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婆媳关系呢?
1、尊敬是基础。儿女孝敬父母,儿媳女婿尊敬老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儿媳根本不知道怎么称呼公公婆婆,并不是说她们不知道叫公公婆婆“爸爸妈妈”,而是根本不正面叫出来,有的称“你爸你妈”、有的称“儿子(女儿)他(她)爷他(她)奶”、有的干脆喊“喂” 、“嗨”这些接近西方社会招呼人的方式。尊敬不光体现在称呼上,而是实实在在的落实到生活中去。如儿媳给公公婆婆洗衣服、做饭。这看似简单的事,如果真心去做了,效果肯定不一样。本案中,王焕缺少对婆婆秦珏莲的尊敬。
2、沟通是关键。人与人之间要常沟通,婆媳之间也要常沟通。媳妇要倾听婆婆到底需要什么,到底在想什么。同样,婆婆也要知道儿媳想要什么,喜欢吃什么。这方面儿子要主动承担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本案中,刘大宝的角色有点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