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笑泯恩仇
家庭中婆媳关系之初探
李炳稳
【全文】
〔案情〕
陕西省旬阳县神河镇湾寺村村民刘浩林(男,1952年10月生)(文中所提姓名均系化名,如有雷同,实属巧合)与本村村民秦珏莲(女,1952年12月生)于1973年登记结婚,婚后有两儿一女,两儿均已成家,女儿已成年(辍学外出打工),本案不涉及。大儿子刘大宝于1998年5月和邻村姑娘王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叫刘曙远,现年10岁。二儿子刘二宝于2000年7月和同村女子鲁彩花登记结婚。刘浩林游手好闲,秦珏莲勤于劳作。2008年7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分家仪式,刘浩林分给大儿子刘大宝,秦珏莲分给二儿子刘二宝。但因刘浩林不干活,时间长了刘大宝夫妇都不满意。而秦珏莲勤劳,刘二宝的日子过得蒸蒸日上。这样一来,刘大宝的妻子王焕嫉妒刘二宝一家的生活,就指示刘浩林去找秦珏莲麻烦,自己也打骂婆婆秦珏莲。更有甚者,王焕没有同刘二宝夫妇商量,干脆把儿子刘曙远留给秦珏莲,王焕、刘大宝外出打工至今,不给儿子寄任何费用。刘浩林经常打骂秦珏莲,秦珏莲生活难以维计。
〔问题〕
一、本案有几个法律关系?分别怎样处理?本案怎么处理更合理?
二、家庭关系中的婆媳关系处理之见解。
〔评析〕
一、本案中有三个基本法律关系:
1、刘浩林与秦珏莲的婚姻关系。刘浩林好吃懒做,经常打骂秦珏莲并且有分居的事实。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再辅有证据加以佐证,证实刘浩林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院就有判决刘浩林与秦珏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能。
婚姻法第
32条有明确规定。
2、刘大宝、刘二宝对秦珏莲的赡养关系。
婚姻法第
21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刘大宝不赡养母亲秦珏莲,秦珏莲当然可以起诉儿子刘大宝,要求尽赡养义务。刘二宝尽赡养义务,也是法定之责。刘大宝可不可以以分家约定对抗法定义务,就是以分家约定“秦珏莲和刘二宝生活”而免除其赡养义务,答案是否定的。孝敬父母,天经地义,刘大宝不能规避其义务。虽然刘大宝的妻子王焕没有法定的赡养秦珏莲的义务,但是司法实践中,因夫妻家庭财产的共同性,王焕也会出现在被告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