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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概述/侵害著作权

  

  侵害著作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即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停止侵权,防止侵害扩大,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还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权的措施。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主要是针对侵害著作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人身权利损害而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方式一并适用。[12]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公开赔礼道歉,也可以责令其以其他方式消除影响。具体适用的原则是,著作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有多大,就应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即著作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因其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确立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的损失赔偿,既要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又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在第一节我们曾经指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损失计算存在较大难度,因此立法必须从技术上确立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权利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第25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3款规定:“当事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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