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擅自出租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法律根据而出租他人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拒付报酬行为。即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这主要是指那些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某些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情况。这种情况称为“法定许可”。被法定许可使用的作品,如果使用人不按规定支付报酬,则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1]
9.侵害表演行为。即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艺术表演涉及表演者以及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即对自己表演的作品享有控制、利用和支配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擅自直播、公开传送或者录制表演的行为,均为侵犯著作权行为。
10.其他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最后一项规定是“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部门的权益的行为”;第47条又规定了著作权侵权的8种行为,分别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放、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他人署名的作品。
(三)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