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著作权的构成
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侵害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侵害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必须违反《著作权法》关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凡是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行为,均构成侵害著作人身权;凡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以及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按照规定或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都是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行为。[7]
2.侵害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事实。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损害事实,是指著作人身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事实表现为以下三个层次:一是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事实,表现为权利客体的损害。二是作者精神利益的损害,侵权行为作者著作人身权,使作者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使作者不能完全支配自己对作品的身份利益。三是作者财产利益的损害,因为侵害著作人身权,可能造成作者财产利益的损害;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损害事实,是指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事实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二是作者财产利益的损害。[8]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尽管因果关系在绝大多数侵权行为中是必要构成要件,但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中,因果关系并非在任何一种类型的侵权行为中都有此要件要求。具体说来,在侵害著作人身权中,因损害层次有别,一般而言,对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之要求,而对财产利益受损的事实方面,因果关系不是责任成立与否的构成要件,而是责任范围大小的判断要件;在侵害著作财产权中,因果关系是必备要件,即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要与著作财产权受损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无论是侵害著作财产权,还是侵害著作人身权,均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则可能成立著作权侵权责任,无过错则不成立著作权侵权责任。易言之,过错是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侵害著作权中的“过错”,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在过失的判断方面,应先确定侵权人所应负担的注意义务。对于负担善良管理人义务者(如编辑、出版、发行人员),以客观轻过失为判断标准;对于负担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者(一般主体),以主观轻过失为判断标准;对于重大过失,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9]
(二)侵害著作权的表现形式
侵害著作权的表现形式即著作权侵权的形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有11种情况;第47条规定了8种侵权行为。我们将其总结归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