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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概述/侵害著作权

侵害知识产权概述/侵害著作权


李绍章


【全文】
  

  侵害知识产权概述/侵害著作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征,一般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内容。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种,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现。


  

  一、侵害知识产权概述


  

  (一)侵害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侵害知识产权,是指行为人以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2]简单地说,侵害知识产权就是以知识产权为对象的侵权行为。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采取了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法律手段的保护。民法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制裁侵权行为人,从而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就为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由于在民法学理论上,知识产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因此,侵害知识产权,既可能造成对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也可能造成对权利人的人身权的侵害。鉴于此,侵害知识产权既不便归入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之中,也不便归入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之中,在侵权行为形态上,应单独作为一类侵权行为对待。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内在体系,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应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本书中加以阐述。


  

  侵害知识产权不同于侵害人身权,也不同于侵害财产权,归纳起来,我们认为,有下列几个特征:


  

  1.侵权主体与客体具有限制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一项智力成果能否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说一项知识产权能否产生,依各国相关法律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个国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在另外一个国家未必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护内容因国家不同而有异;任何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仅在它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的失效,即该项智力成果在该国由“专有领域”进入“公共领域”,并不意味着该项知识产权在另外一个国家也已失效。[3]因此,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在一个国家被认定为侵权的行为,在另外一个国家未必也被认定为侵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还具有时间性,有法定的保护期,超过了权利保护期限权利即终止。因此,知识产权的侵权主体与侵权客体均会因其地域性和时间性而受到限制。这一点大大不同于作为有形财产权利的物权的保护,后者没有地域性和时间性,侵权主体和侵权客体现一般没有限制,但侵害知识产权则在主体和客体上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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