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层次是建立新型国际金融组织。欲使有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国际条约具有强制约束力,就必须建立高效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且应当是在现有IMF和WB改革基础上形成的新型国际金融组织。尽管G20伦敦峰会宣言主张建立全新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与IMF共同应对金融危机,但是由于G20本身法律地位的局限性,因此该FSB仍不可能担当起全球金融监管的国际组织,所以,建立新型政府问国际金融组织仍有必要。
根据现有。IMF和WB改革方案,并赋予其更广泛的金融监管权力,即可形成本文设想的新型国际金融组织,这就是:一要扩大部分国家股权比例。大多数G7国家主张新兴经济体国家,尤其是“金砖四国”(Bric)在IMF和WB中所占的股权比例应当予以扩大,从而提高新兴经济体国家在新的国际金融体制下的表决权、话语权。此项工作伦敦宣言已有明确时间表;二要完善国际救援机制或贷款条件。健全IMF和WB救援或贷款的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通过多渠道融资安排,弥补危机救援资金之不足,建立专门金融危机应急救援机制,简化审批程序、淡化受援国国内政策改进附加条件;三要赋予IMF和WB对成员国金融政策的监管权力。IMF应作为全球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行使金融监管的主要权力,各国金融政策的制定、修改以及金融创新产生、对冲基金运营等均应报请IMF;IMF、定期发布全球金融发展情况,指导金融监管不力、督促成员国改进政府职责、完善相关法律,建立金融危机责任追究制,敦促成员国政府强化金融监管职能;四要促进IMF、WB与WTO的互动。由于WTO与IMF和WB的设立及运行基本宗旨和发展目标有一定的差异性,强调强化IMF和WB对成员国金融监管的权力,可能会阻碍全球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进一步推动WTO和IMF、WB的互动和沟通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彼此之间应当及时通报金融监管信息与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状况,并建立参加对方会议的制度和沟通途径。通过这些国际组织之间的互动,来达到金融全球化的有序发展的目的。
【作者简介】
胡晓红,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为G20峰会定调子?布什提国际金融体制改革前提》,http://world.people.com.cn/GB/1029/8340687.html,2009年3月29日访问。
王蜗生:《美国金融的太上皇真该痛改前非》,《中国青年报》2008年11月4日。
参见程炼:《欧盟金融监管:现状、问题与趋势》,人大复印资料《金融与保险》2008年第6期。
参见赵承寿:《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对金融衍生交易的监管》,《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参见韩龙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2~363页。
参见李勋:《论对冲基金的跨国活动及其国际监管》,《上海商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同前注,韩龙主编书,第491页。
同前注,李勋文。
同前注,韩龙主编书,第104页。
同前注,韩龙主编书,第121页。
参见温树英:《WTO体制下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的冲突与协调》,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7年第3期。
参见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上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276页。
参见陆泽峰:《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参见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编:《华尔街冲击波》,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同上注,第39页。
参见张斌:《爱也创新恨也创新——美国金融创新监管之困》,《世界知识》2008年第10期。
参见胡晓红:《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缺位惹的祸?》,《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号。
参见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
马继鹏:《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再引热议》,《国际金融报》2008年11月11日第2版。
参见G20伦敦峰会宣言,http://business.sohu.com/20090403/n263177027.shtml,2009年4月4日访问。
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份额和发言权改革方案》,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3/29/content-7878967.htm,2008年3月30日访问。
参见徐崇利:《跨政府组织网络与国际经济软法》,《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4期。
参见胡锦涛:《携手合作 同舟共济——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二次金融峰会上的讲话》,hnp://www.gov.cn/ldhd/2009—04/03/content-1276439.htm,2009年4月3日访问。
参见姜波克、杨长江编著:《国际金融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19页。
同上注,第320页。
同前注,韩龙主编书,第4页。
参见王国刚:《进入21世纪的中国金融》,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339页。
参见吴晓辉、高申操:《对构建金融风险监测体系的几点思考》,《经济与管理论丛》2007年第3期。
see Bern and Robert,Rethinking 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1.
参见史学岗、方霞、王金利:《金融风险的防范与信息披露》,《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参见王剑:《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天津商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