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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制现状及其完善

  

  (三)现有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缺乏强制性且有缺陷


  

  上述金融监管的国际组织制定的监管文件规范的性质分两种:一种是“硬法”,一种是“软法”。一般人们认为,“硬法”是指那些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而“软法”则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18]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制定的一系列规范金融衍生工具、对冲基金以及银行风险管理等文件,其作用旨在对银行、金融衍生工具以及对冲基金等监管提供指导、协调、借鉴,并不具有强制拘束力。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构成了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基本秩序,对于成员国国际储备体系、汇率制度、国际收支平衡调节制度具有监管、规范的作用,该协定虽具有强制拘束力,属于“硬法”,但由于制定宗旨以及内容的局限性,导致该协定对银行、证券、金融衍生工具、对冲基金等不能提供有效监管,也不可能对防范和治理此次金融危机发挥国际条约的功能。因此,当前对制定有效的金融监管国际条约来规范金融创新行为和金融创新产品具有紧迫的需求。


  

  三、G20伦敦峰会宣言明确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


  

  鉴于此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及缺乏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现状,世界上关于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的呼声愈来愈多,吁请“谨慎”的声音也不时出现。2008年11月9日,巴西政府在20国集团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年会闭幕后发布的一份公报中指出,现有国际金融组织和论坛,以及现行国际标准和做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世界经济需要,因此应当建立“新布雷顿森林体系”,重建国际金融格局已迫在眉睫。公报说,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尽管各国政府采取的措施已经开始取得效果,但目前仍面临巨大挑战。巴西认为,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必须坚持广泛的代表性、各国共同行动、加强国内市场管理、保证信息透明等一系列原则。另外,各国政府以及多边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危机预警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控和管理。IMF、于2013年将举行下一阶段配额分配和投票权改革。[19]


  

  2009年4月2日的G20伦敦金融峰会发表的宣言对华盛顿峰会上的各种观点进行了集中,形成了具有一定实质性内容的金融监管和国际金融组织改革的制度框架。首先,宣言提出了具有实质内容的经济复苏计划,以恢复全球信贷和就业市场及经济增长。如将IMF的可用资金提高两倍,至7500亿美元;支持2500亿美元的最新特别提款权(SDR)配额;支持多边开发银行(MDB)至少1000亿美元的额外贷款;确保为贸易融资提供2500亿美元的支持;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经同意的出售黄金储备的所得资金,为最贫穷国家提供优惠融资。其次,对各国央行采取的货币政策予以支持。如各国央行已经承诺,只要还有必要,就会一直维持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此外还将动用包括非常规工具在内的所有货币政策工具以维持物价稳定性。各国已向各自的银行系统提供了重大而全面的支持,目的是提供流动性、调整金融机构资本及坚决解决资产减值问题。保证将采取任何必要行动来恢复金融系统的正常信贷流,确保对整个系统而言都十分重要的金融机构的健康性,以及按照20国集团达成的协议框架来实施贷款复苏及金融行业修复政策。第三,同意IMF对各国金融业进行监管,规定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将支持由公平、独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各国经济及金融业进行监管,对一国经济政策对其他国家的影响进行监管,以及对全球经济所面临的风险作出评估。第四,实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在确保本国推行强有力的监管系统的同时,还同意建立更加具有一致性和系统性的跨国合作,创立全球金融系统所需的,通过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第五,积极推进IMF和wB改革。决定对国际金融机构进行现代化改革,确保它们能够在面临新的挑战时有效地向成员国和股东提供协助。通过改革它们的授权、规模和治理,使之适应世界经济的变化和全球化的新挑战,同时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包括穷国在内,必须有更大的话语权和代表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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